便民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便民公告

玉泉区法院公布失信案例关于申请人丁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借款
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发布日期:2023-12-12 13:30   来源:政府办   
A+ A-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某、张某某欠款本金各172941.1元、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郝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郝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郝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玉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郝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舆论压力。

诚信是立身之本,对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希望你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员予以监督,如有他们的财产线索或发现高消费等行为,请立即向玉泉区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热线:0471-4126027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 110025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40001

蒙公网安备15010402000369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邮编:010030  

联系电话:0471-4938562

玉泉区法院公布失信案例关于申请人丁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借款
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信息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12-12 13:30:00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某、张某某欠款本金各172941.1元、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郝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郝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郝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玉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郝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舆论压力。

诚信是立身之本,对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希望你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员予以监督,如有他们的财产线索或发现高消费等行为,请立即向玉泉区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热线:0471-412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