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便民公告

玉泉区法院公布失信案例|关于申请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租赁
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发布日期:2023-09-13 16:30   来源:政府办   
A+ A-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35000元及后续利息。被告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经申请人申请,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诚信是立身之本,对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希望你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员予以监督,如有他们的财产线索或发现高消费行为,请立即向玉泉区人民法院举报。

【提示】请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切勿失信!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消费,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将受到限制;购置不动产和车辆将受到限制;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招投标;子女就业、参军受到限制;金融机构将禁止贷款融资;如存在转移财产情形甚至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 110025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40001

蒙公网安备15010402000369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邮编:010030  

联系电话:0471-4938562

玉泉区法院公布失信案例|关于申请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租赁
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信息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9-13 16:30:00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35000元及后续利息。被告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经申请人申请,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诚信是立身之本,对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希望你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员予以监督,如有他们的财产线索或发现高消费行为,请立即向玉泉区人民法院举报。

【提示】请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切勿失信!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消费,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将受到限制;购置不动产和车辆将受到限制;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招投标;子女就业、参军受到限制;金融机构将禁止贷款融资;如存在转移财产情形甚至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