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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发布日期:2024-02-07 10:30   来源:统一工作门户-全媒体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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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玉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王某业偿还原告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某业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王某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玉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舆论压力。

诚信是立身之本,对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希望你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员予以监督,如有他们的财产线索或发现高消费等行为,请立即向玉泉区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热线:0471412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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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信息来源:统一工作门户-全媒体采编
发布日期:2024-02-07 10:30:00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玉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王某业偿还原告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某业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王某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玉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舆论压力。

诚信是立身之本,对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希望你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员予以监督,如有他们的财产线索或发现高消费等行为,请立即向玉泉区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热线:0471412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