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特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病实施细则》)。
一、 保障哪些人员?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
二、凡符合以上情况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能直接享受“两病”待遇吗?
不能直接享受。凡符合以上情况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须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医师根据“两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标准的再由认定机构医保部门将认定结果录入医保系统后方可享受“两病”待遇。
三、“两病”患者在什么地方进行认定?认定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两病”患者的认定工作由各旗县区具有心血管科和内分泌科的二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以下简称认定机构),主要是各旗县区医院。“两病”患者认定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在旗县区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有“两病”既往史的可提供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手册、住院病历、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没有上述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诊断依据的可直接在认定机构通过相关检查进行两病认定。
四、“两病”门诊保障待遇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经认定机构规范诊断认定为高血压、糖尿病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支付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在《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起付标准:“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
(二)支付比例: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门诊发生的药费按65%支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药费按60%支付。
(三)支付限额:认定为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认定为糖尿病或同时认定为糖尿病、高血压的年度支付限额为600。
五、“两病”患者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一个自然年度内,“两病”门诊药品统筹支付费用和“两病”支付费用累计支付限额为2400元。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邮编:010030
联系电话:0471-493856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特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病实施细则》)。
一、 保障哪些人员?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
二、凡符合以上情况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能直接享受“两病”待遇吗?
不能直接享受。凡符合以上情况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须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医师根据“两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标准的再由认定机构医保部门将认定结果录入医保系统后方可享受“两病”待遇。
三、“两病”患者在什么地方进行认定?认定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两病”患者的认定工作由各旗县区具有心血管科和内分泌科的二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以下简称认定机构),主要是各旗县区医院。“两病”患者认定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在旗县区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有“两病”既往史的可提供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手册、住院病历、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没有上述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诊断依据的可直接在认定机构通过相关检查进行两病认定。
四、“两病”门诊保障待遇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经认定机构规范诊断认定为高血压、糖尿病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支付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在《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起付标准:“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
(二)支付比例: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门诊发生的药费按65%支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药费按60%支付。
(三)支付限额:认定为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认定为糖尿病或同时认定为糖尿病、高血压的年度支付限额为600。
五、“两病”患者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一个自然年度内,“两病”门诊药品统筹支付费用和“两病”支付费用累计支付限额为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