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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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22、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
    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新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
    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新办民营公路运输企业;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新办餐饮连锁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
    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
    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
    新办咨询业、信息服务业、资产评估、科技服务业、人才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
    投资经营我区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类新办企业。
    23、除排污费外,取消各类开发区服务业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2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
    25、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车辆年检就地就近进行。
    26、在我区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民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及飞行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7、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28、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29、对各类文博展览和文体比赛营业税先征后返。
30、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1、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3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免征已购普通住房上市出售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3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提高到80%,使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最高为20年,取消10%的贷款抵押金和收取的各种手续费。
    34、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5、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科研单位、学校、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根据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餐饮和教师公寓等社会化后勤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0、新建文化企业及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的,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可免征房产税。
    41、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42、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小三轮、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养路费减半征收。
    43、对于月营业额在1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营业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就业政策
    44、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年后减半征收3年。
    45、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6、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48、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改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9、对于事业单位通过机构改革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单位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业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价格、土地政策
    50、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51、经自治区及盟市批准的旅游景区的动力用电在分别计量的基础上,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2、商贸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库(国储、自治区级冷藏库或大型企业建立的50吨以上的冷藏库),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3、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54、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
    55、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6、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7、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58、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9、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优惠政策取得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0、社会投融资建设的体育馆、体育场、体育活动中心等设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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