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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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摘要)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区承接的国家鼓励类非资源产业转移项目,经审批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行业机关不得指定有偿代理服务,所有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四)金融支持政策
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在承接产业转移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例。
(五)土地倾斜政策
非资源型产业项目用地,自治区和各盟市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可适当倾斜。属于采矿用地的,可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为所得该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所支付的成本价格属于工业生产和产仓储用地的,出让价格可按自治区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标准执行。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年限确定适当(不超过50年)的出让年期,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从优执行。
(六)电力支持政策
鼓励我区已建成投产但不能满发满送的火电机组和相对集中地风电场,采取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与自治区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优势特色产业及承接落地的重点加工项目联合重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全力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实行电力多边交易或电力大用户直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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