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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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体方案》(上报稿),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经营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各类投资主体(已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搬迁到新区的不享受此政策),按照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重点产业、重大产业分别享受对应产业等级优惠政策,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项目按照提高一个产业等级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 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要求,《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准入要求,以及新区产业布局要求。

第四条  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占地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商贸、酒店等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企业总部、财务公司、销售公司等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其他项目需要占地的,投资强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区总体规划相关要求执行,投资规模暂不做要求。

第二章  鼓励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中,除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的鼓励类产业属于新区鼓励产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第五条 入驻新区的鼓励产业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新区开发建设等政策。

第六条 对入驻新区的企业,保证用地达到“十一通(道路、给水、雨水、污水、中水、供热、燃气、垃圾、电力、通信、消防)一平”的水平,土地按照最低评估地价挂牌出让。新区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提供“一对一”全程免费代办服务,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参与地方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七条 对入驻新区的企业,另行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进行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第八条 对入驻新区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融资补贴的基础上,新区再给予补贴。对注册地迁入新区实现IPO上市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最高60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新区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100万元。

第九条 入驻新区的所有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就业,新区每年给予企业1000—3000元奖励。就业人数以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人数为准。

第十条  入驻新区的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文件精神的,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新区再给予50%的配套资金补助;在新区进行自主创业的,免费提供2年、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办公场所由新区免费提供;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新区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新区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科研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区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新区按交易总额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三章  主导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新入驻新区的企业,投资《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休闲产业、绿色生态产业、高端食品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除享受鼓励产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区成立以后投产的主导产业投资项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由市本级、新区及所涉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以下简称:有关财政)进行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新区成立后入驻的主导产业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有关财政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补贴,奖励补贴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 入驻新区的主导产业企业,新区根据企业的设计要求代建厂房,企业可通过“先租后购”的方式回购代建厂房产权,租赁新区建设的厂房,三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助。

第十六条 主导产业投资项目,在申请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及新区设立的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新入驻新区的企业,投资《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重点产业(云计算大数据、装备制造、新材料、健康)项目,除享受鼓励产业和主导产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新区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由有关财政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奖励补贴。

(一)入驻新区的项目,3年内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3年内,按其土地使用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建设期超过3年的项目,不享受本奖励补贴政策。

(二)入驻新区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按其销售货物增值额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第十八条 入驻新区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弹性出让或者先租后让的方式降低土地成本,由有关财政根据土地租赁、出让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第五章  重大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新入驻新区的项目,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属于新区重大产业,除享受鼓励产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入驻新区的国家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开展科技研发,由有关财政按其取得土地所需资金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第二十条 入驻新区的国家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请由国家、自治区采取直接补贴或者入股的方式给予建设资金扶持,最高比例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70%,支持资金最高30亿元;在获得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由新区给予支持总资金20%的配套资金奖励补贴,用于项目运营费用,奖励补贴资金最高2亿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2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在新区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方向的产业项目,或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及对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此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由新区按最高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80%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三年。

第二十二条  小微企业在本优惠政策的框架下,另行制定出台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并协同财政金融局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所涉资金由有关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中进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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