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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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吸引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落户新区金融小镇,着力打造内蒙古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且有正常经营活动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
第三条开办补贴
1.对经银监部门批准,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经费补贴。其中,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市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旗县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对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或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私人银行、小企业信贷、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和业务运营中心等,给予开办补贴300万元。
对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开办补贴政策;对设立的外资银行代表处,给予开办补贴50万元。
2.对经证监部门批准,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的证券类公司,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其中,新设立或迁入的证券总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基金管理行业协会备案,新设或者迁入新区金融小镇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募集规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或迁入的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同一控股人设立的不同公司,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对经保监部门批准,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其中,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单家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或迁入的保险公司后援中心,如电话销售中心、呼叫中心、理赔运营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等,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0万元。
4.对新引进的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5.对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落户的权益类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及其后台等,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开办经费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6.对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的征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律师公证等金融服务机构,结合企业对新区的经济贡献情况,单家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补贴。
开办补贴在每年的财政年度末兑现,以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对地方(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和林格尔县,下同)经济发展的贡献为上限,补完为止。
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配套服务机构,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1.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购买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米3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00平米及以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前3年免收房屋租赁费,第4至5年减半收取。超出300平米部分,由企业自行支付。
第五条运营奖励
1.对新区金融小镇引进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5年100%、后5年50%的比例由地方财政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在财政年度末兑现。
2.对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或者迁入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指获得相关金融及类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二级分行、分公司及以上金融机构任现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由地方财政给予连续5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资金在财政年度末兑现。
3.在新区证券经营机构开户客户,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的所得税在地方缴纳的,由地方财政按照当年个人减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9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减持后1个月内兑现。
第六条配套扶持
1.采取审慎原则,有条件放开投资公司的注册,并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2.设立“新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入驻金融小镇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发展。
3.从新区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中切出一定比例或额度基金,优先与入驻金融小镇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开展战略合作。
4.新区管委会为入驻金融小镇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提供“拎包入驻”的办公场地以及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器等硬件服务。建立全方位的外包服务中心,为入驻金融小镇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提供注册、备案、托管、运营等“一条龙”服务。
5.对达到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其在呼市就学提供便利条件。
6.在试行期内入驻新区金融小镇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由新区代缴所有登记类、证照类、鉴证类等费用。
7.新区管委会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各类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等专业服务,促进区域金融业发展。举办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8.建立新区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培训力度。对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当年新录用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员工,从事金融或金融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定额培训扶持;对取得行业职称的,给予3000元定额培训扶持。
第七条“黑名单”制度
1.入驻金融小镇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应与新区相关部门签署入驻协议,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和依法开展业务
(项目正常结束的除外)。若10年内迁离、减少注册资本或未开展业务的,需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补贴和奖励。
2.不退还补贴和奖励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依法将其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新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对符合新区同类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九条  附则
1.在呼和浩特市现有行政区划范围内,已注册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迁入新区的不享受此政策。
2.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资金,由有关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中进行安排。
3.本政策由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4.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32号。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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