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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 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持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根据自治区住建厅《2020年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开展的“建筑领域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回头看”,制定《呼和浩特市2020年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8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2020年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推动工作落实,结合我市开展的“建筑领域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回头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科学谋划、周密实施,将整治工作同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有机结合,集中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等方面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推进我市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扫黑除恶治乱收官之年取得全胜。 

二、组织领导

为了使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成立市住建局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玮(市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杨来宾(市住建局副局长)

              刘宏军(市住建局副局长)

              程重重(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  军(市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杨  祥  白连臣  储学文  赵利民  郭全生  李晓波  刘布和  杨建军  郭学田  张计锁

             田云峰  韩  

三、工作任务

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安排,强化执法检查,重点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一)建设单位:

1.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

2.违法发包;

3.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4.未按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齐人员,健全管理制度;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6.无法提供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7.未及时处理农民工讨薪事件。

(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责任单位:质监站、开发监督管理中心、企业管理站、劳务站、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

4.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有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

6.设计单位未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责任单位:质监站、审图机构)

(三)施工企业:

1.未在本单位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或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不一致,变更未履行手续;

2.未按规定配齐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按要求达到“四统一”(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工资或社保关系)标准;

3.转包、违法分包所承建工程项目的问题,对于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对分包单位承建过程中各环节未尽到管理责任;

4.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

5.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7.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8.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9.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责任单位:劳务站、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质监站、企管站)

(四)监理企业:

1.未成立工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未建立健全监理工作体系;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资格,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不一致,人员配备不齐全、未到岗履职,变更未履行手续;

3.未对进场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责任单位:质监站)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4.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5.未依法对异议核实并答复;

6.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

7.招标人代表违规评标;

8.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9.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制定不合理,未能最大程度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10.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改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责任单位:招标办)

(六)投标人:

1.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5.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件;

6.拒不接受、协助、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执法。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责任单位:招标办)

(七)评标专家:

1.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不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3.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5.拒不接受、协助、配合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执法;

6.不遵守评标区或隔夜评标管理规定且不听从监督、管理;

7.个人评分异常或者与其他评委评分存在重大分歧未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虽然作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

8.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责任单位:招标办)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5月)

各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开展清理自查,督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自查自纠,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0年6月-8月)

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安排,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全面进行执法检查,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对典型案件要对社会公开曝光。涉嫌违纪和涉黑涉恶线索应及时移交扫黑除恶相关部门;相关查处职能属其他部门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统计上报。

(三)整治总结阶段(2020年9月)

各部门要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建档立账、逐一销号,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长效机制建立,并包含典型案例剖析和经验做法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相关科室、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整治进度的单位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查处合力。因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查处职能分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应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此类问题要及时移交,并统计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形成强大震慑力量。

(三)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建立重点项目日常排查和常态整治机制,要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报送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由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汇总、报送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局属相关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从5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和每月30日前将半月工作开展情况整理汇总,填写《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整治查处情况汇总表》;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市招标办同时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整治查处情况汇总表》,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各地区、各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一同报送。联系人:孙贝尔,联系电话:0471-6321783。报送邮箱:hjwgck@126.com。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可参照本方案,制定适合自己的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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