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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有关要求,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时,以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市四区为六个独立认房单元,家庭成员在认房单元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经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还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三、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相关信息,由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记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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