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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2019-00051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小召前街街道
成文日期: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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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8-03-09

小召前街街道办事处考勤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来  源:小召前街街道

朗读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是900-12:00;1330-17:00。为加强办事处的单位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待遇,确保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

第二条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三条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一般事务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 8 个工作日以内。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8 个工作日的,从第 9 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我市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的基本工资、我市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的总额除以22天。

第四条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 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70%; 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第五条 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3 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返路程假2天。

第六条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2天。

第七条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产假时间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每个月请年休假的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人数的10%以内各社区、科室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轮流请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5 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 (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本款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九条 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探亲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30天以上的未婚工作人员已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条节日假。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期按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经环节干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一天以上的经环节干部和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存档。

1、请病假的须提供旗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请假超过 15 天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5、请假期满应向办公室销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6、科级干部请销假程序按《玉泉区委组织部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3次或一次的时间超过一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如玩手机;看电视剧;网购;玩游戏等)

5、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五章考勤处理

第十四条办事处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考勤方法仍采用签名签到的方式。由专人负责记录并统计入电脑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需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可代为他人签到,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和被代签人同样的处理。(最轻按迟到、早退一次处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减发的工资由财务部门从下个月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旷工的,应按日扣发工资的两倍(日工资参照第三条事假中的计算办法),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当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当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4天(含)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二十一条当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四个月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8天(含) 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报区人社局备案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 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长期在编不在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给予清理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