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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XG/2021-00021 主题分类:卫生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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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卫生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3-09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日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9 10:30

来  源:政府办公室

朗读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日期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

    受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前半年医疗保险费无法按时续缴,新参保人员也因没有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依据不能及时参保,影响此类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本级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0〕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和日期做如下调整:

    一、从2021年1月起,以全区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征缴当年1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2021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5688元,核定、征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底。

    二、全区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后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征缴当年7月至下年度6月的医疗保险费,核定、征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底。

    三、从2021年7月起,将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费由自然年度调整为缴费年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经办服务和解释工作。

    四、核定征收期内没有缴费的,补缴时税务征收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