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YB/2023-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2023-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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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2-17 |
来 源: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近期呼和浩特市医保局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3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的出台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好评,这项政策具体解读如下:
一、在简化备案方面
1、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职工跨省门诊(含门诊统筹)就医、跨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办理登记备案。
调整前:以上事项需备案。
2、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不短于6个月。
调整前:不短于3个月。
3、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六个月有效”,备案有效期内可多次就诊。
调整前:一次备案,一个月内有效;住院一次,备案一次。
4、参保人员未提前备案的,出院结算前可申请补备案并可按规定享受直接结算,特殊原因未直接结算的,可返回参保地进行零星报销。
调整前:参保人员未提前备案的,不允许补备案手续,不予结算。
5、对“急诊”或“抢救”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
调整前:“急诊”或“抢救”参保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补办备案手续,不予结算。
二、在享受待遇方面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参保地或居住地就医直接结算。
调整前: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参保地或居住地就医需要从异地转回参保地或居住地,才能报销。
2、待遇支付:异地转诊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在本市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备案人员支付比例在本市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调整前:非急诊且未转诊备案人员不予报销结算。
3、经认定为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我市门诊慢特病规定享受待遇。
调整前:需备案,无法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