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XZ/2023-00165 |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社会福利;其他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
成文日期:2023-09-04 |
索引号:0001152802XZ/2023-00165 |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社会福利;其他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3-09-04 |
来 源:民政局
区属相关单位、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厅发〔2023〕3号)、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呼民政发〔2023〕76号)及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牧和科技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玉民政发〔2023〕46号)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1.依法明确村级组织工作职责
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要及时转发《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附件1)和不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4)至各村级组织,并指导所辖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做好村级组织应该承担工作事项,理清不应承担工作事项。
2.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应当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的工作事项
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要及时转发《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附件1)至各村级组织,理清村级组织应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的工作事项,并指导村级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区属相关单位要主动承担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在《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附件1)外确需村级组织协助和代办的工作事项,要严格执行公共事项准入制度,提交《公共事项申请准入村级组织审批表》(附件5)、申请书及相关需由村级组织协助工作的相关关依据文件和资料,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牧和科技局审核,区委和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准入。
4.对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明确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和工作内容。需全部委托给村级组织办理的工作事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或向村级组织拨付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按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类别支付村级组织代办资金。
二、精简村级组织台账和会议
1.区属相关单位未经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不得要求村级建立不在村级组织依法承担和协助范围内的职能部门业务台账,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单独制作专项档案、展板、标语、宣传画册。
2.大力压缩村级组织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一律不开展,不应由村级组织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一律取消,确需村级组织参加的可以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
三、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机制
1.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及时转发《呼和浩特市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附件2)至各村级组织,明确4类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指导整合规范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
2.区属相关单位需注意,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一律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呼和浩特市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附件2)整合现有村级工作机制,可以由村级组织和农村基层群团组织办理的事项,不再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专人专岗。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关部门应当协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向村级组织转嫁保障责任。
四、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1.各镇(街道)及时转发《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附件3)至各村级组织,指导各村级组织明确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2.区属相关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材料,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的,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要及时予以取消。
五、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1.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具有国务院决定依据确需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证明索要区属相关部门要按照市级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分类明确的证明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指导村级组织出具。
2.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指导村级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据实提供相关证明。索要证明区属相关单位对未统一规范,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能够核实的,要指导村级组织据实出具,并向村级组织提交《村级组织应出具证明事项申请表》(附件6)。
3.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证明,要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议事协商,必要时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因该项工作属于持续推动内容,请相关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于2023年9月8日进入微信工作群(附件7),后续工作将在群内及时发布。
附件:1.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呼和浩特市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3.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
4.不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
5.公共事项申请准入村级组织审批表
6.村级组织应出具证明事项申请表
7.工作群二维码
玉泉区民政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一)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
政治 组织类 | 1.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讨论和决定村级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报告。 4.领导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
自我 管理类 |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 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 务协调 。 10.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11.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教育引导村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
自我 管理类 | 14.建立村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15.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健全和落实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9.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村民开展自救互救。 20.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21.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 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 23.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普及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自我 教育类 |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 2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26.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组织村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
自我 服务类 |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9.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31.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 格化管理。 32.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3.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34.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5.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6.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37.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8.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39.做好集体土地的发包工作;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40.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 教育、劝诫、制止。 41.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2.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3.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5.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6.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7.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8.组织辖区村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9.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
自我 监督类 | 50.开展村民主评议。 51.开展村务公开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
(二)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指导目录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经济类 | 1.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2.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3.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统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社会类 | 5.协助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 育、帮助和监督。 6.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7.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8.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和申报公示等工作。 9.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0.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未成年人委 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及时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1.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2.协助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 教育活动。 13.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14.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15.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16.协助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17.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8.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9.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辖区内老年人的信息,收集反映 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2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业富余劳动力 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
生态类 | 21.协助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 情 况 。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
附件2
呼和浩特市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序号 | 类别 | 基本内容 | 主要依据 |
村级组织 和工作机制 |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 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 |
2.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人 民调解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 |||
3.村群团等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民兵组织。 | |||
4.村级工作机制:便民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室、 扫黄打非工作站。 | |||
2 | 标牌 | 四个标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 员 会 。 |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党政群机
构一律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加挂标牌。
附件3
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 民据实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 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 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民据实提供户口簿、 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村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 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
4 | 村民养犬证明 | 养犬村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 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 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 (表现证明) | 由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分别出具。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
8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 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民据实提供 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 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
9 | 出生证明 | 村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人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 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
10 | 健在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
11 | 死亡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正 常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 告死亡 。 |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 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 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 证 明 。 |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提供《出生医学证 明》、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
15 | 就业状况证明 | 村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由村民自行提供;登 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 明 。 | |||||
16 | 个人档案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村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提供 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 | 村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 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 投资办企业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 证明等) | 索要证明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 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 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 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 外 ) 。 |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据实 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 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 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 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村民遗失身份证、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 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 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 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
附件4
不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工作事项 | 归口部门 |
1 | 关注各类公众号、下载各种APP、使用各种小程序 | 多个部门 |
2 | 排查整治危房安全隐患 | 住建局 |
3 | 禁燃禁放管理工作 | 公安局 |
4 | 催促村民缴纳医保 | 医保局 |
5 | 道路交通安全排查 | 交警 |
6 | 燃气安全排查 | 燃气公司 |
7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督 |
8 | 宗教活动监督管理 | 宗教局 |
9 | 排查火灾隐患 | 消防 |
注:以上列出的为需要取消的全市村级组织共性工作任务。
对于没有列出但按照本通知精神需要取消的工作任务,
各单位、各部门要取消。
附件5
公共事项申请准入村级组织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 |||
申请准入事项 | |||
申请准入依据 | |||
申请准入时间 | 进驻起止时间 | ||
授予村级组织的权限 | |||
划拨或配备村级组织的工作经费及 人员 | |||
申请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旗县区组织部、农牧办(农牧局) 民政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准入单位应当一并将申请书、相关依据文件和资料附后
附件6
村级组织应出具证明事项申请表
序号 | 证明材料 | 涉及办事 事项名称 | 依据(需明确 到具体条款内容) | 依据是否 为法律法规 | 证明用途 | 证明索要 单位 | 村级组织是否有能力核实证明内容 |
2023-233
玉泉区民政局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和证明事项的通知
区属相关单位、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厅发〔2023〕3号)、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呼民政发〔2023〕76号)及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牧和科技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玉民政发〔2023〕46号)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1.依法明确村级组织工作职责
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要及时转发《呼和浩特市村级
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附件1)和不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4)至各村级组织,并指导所辖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做好村级组织应该承担工作事项,理清不应承担工作事项。
2.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应当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的工作事项
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要及时转发《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附件1)至各村级组织,理清村级组织应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的工作事项,并指导村级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区属相关单位要主动承担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在《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附件1)外确需村级组织协助和代办的工作事项,要严格执行公共事项准入制度,提交《公共事项申请准入村级组织审批表》(附件5)、申请书及相关需由村级组织协助工作的相关关依据文件和资料,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牧和科技局审核,区委和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准入。
4.对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明确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和工作内容。需全部委托给村级组织办理的工作事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或向村级组织拨付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按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类别支付村级组织代办资金。
二、精简村级组织台账和会议
1.区属相关单位未经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不得要求村级建立不在村级组织依法承担和协助范围内的职能部门业务台账,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单独制作专项档案、展板、标语、宣传画册。
2.大力压缩村级组织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一律不开展,不应由村级组织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一律取消,确需村级组织参加的可以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
三、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机制
1.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及时转发《呼和浩特市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附件2)至各村级组织,明确4类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指导整合规范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
2.区属相关单位需注意,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一律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呼和浩特市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附件2)整合现有村级工作机制,可以由村级组织和农村基层群团组织办理的事项,不再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专人专岗。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关部门应当协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向村级组织转嫁保障责任。
四、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1.各镇(街道)及时转发《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附件3)至各村级组织,指导各村级组织明确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2.区属相关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材料,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的,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要及时予以取消。
五、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1.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具有国务院决定依据确需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证明索要区属相关部门要按照市级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分类明确的证明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指导村级组织出具。
2.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指导村级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据实提供相关证明。索要证明区属相关单位对未统一规范,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能够核实的,要指导村级组织据实出具,并向村级组织提交《村级组织应出具证明事项申请表》(附件6)。
3.镇(街道)及区域服务中心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证明,要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议事协商,必要时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因该项工作属于持续推动内容,请相关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于2023年9月8日进入微信工作群(附件7),后续工作将在群内及时发布。
附件:1.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呼和浩特市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3.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
4.不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
5.公共事项申请准入村级组织审批表
6.村级组织应出具证明事项申请表
7.工作群二维码
玉泉区民政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一)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
政治 组织类 | 1.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讨论和决定村级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报告。 4.领导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
自我 管理类 |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 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 务协调 。 10.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11.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教育引导村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
自我 管理类 | 14.建立村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15.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健全和落实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19.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村民开展自救互救。 20.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23.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普及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自我 教育类 |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 2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6.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组织村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
自我 服务类 |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9.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31.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32.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3.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34.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5.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6.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37.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8.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39.做好集体土地的发包工作;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40.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41.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2.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3.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45.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46.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7.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8.组织辖区村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9.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
自我 监督类 | 50.开展村民主评议。 51.开展村务公开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二)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指导目录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经济类 | 1.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2.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3.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统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社会类 | 5.协助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6.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7.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8.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和申报公示等工作。9.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0.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1.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2.协助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13.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14.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15.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16.协助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17.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8.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9.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辖区内老年人的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2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
生态类 | 21.协助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
附件2
呼和浩特市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序号 | 类别 | 基本内容 | 主要依据 |
村级组织 和工作机制 |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 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 |
2.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 |||
3.村群团等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民兵组织。 | |||
4.村级工作机制:便民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室、 扫黄打非工作站。 | |||
2 | 标牌 | 四个标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 |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党政群机
构一律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加挂标牌。
附件3
呼和浩特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民据实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 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民据实提供户口簿、 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村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
4 | 村民养犬证明 | 养犬村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 (表现证明) | 由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分别出具。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
8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 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
9 | 出生证明 | 村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
10 | 健在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
11 | 死亡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正常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 证明。 |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
15 | 就业状况证明 | 村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由村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
16 | 个人档案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村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 | 村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 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投资办企业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 证明等) | 索要证明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 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 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 外)。 |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村民遗失身份证、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 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4
不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工作事项 | 归口部门 |
1 | 关注各类公众号、下载各种APP、使用各种小程序 | 多个部门 |
2 | 排查整治危房安全隐患 | 住建局 |
3 | 禁燃禁放管理工作 | 公安局 |
4 | 催促村民缴纳医保 | 医保局 |
5 | 道路交通安全排查 | 交警 |
6 | 燃气安全排查 | 燃气公司 |
7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督 |
8 | 宗教活动监督管理 | 宗教局 |
9 | 排查火灾隐患 | 消防 |
注:以上列出的为需要取消的全市村级组织共性工作任务。
对于没有列出但按照本通知精神需要取消的工作任务,
各单位、各部门要取消。
附件5
公共事项申请准入村级组织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 |||
申请准入事项 | |||
申请准入依据 | |||
申请准入时间 | 进驻起止时间 | ||
授予村级组织的权限 | |||
划拨或配备村级组织的工作经费及 人员 | |||
申请单位意见 | 公章 年月 日 | ||
旗县区组织部、农牧办(农牧局) 民政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意见 | 公章 年月 日 |
注:申请准入单位应当一并将申请书、相关依据文件和资料附后
村级组织应出具证明事项申请表
序号 | 证明材料 | 涉及办事 事项名称 | 依据(需明确 到具体条款内容) | 依据是否 为法律法规 | 证明用途 | 证明索要单位 | 村级组织是否有能力核实证明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