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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GA/2023-0018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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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2023-10-20

关于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发布日期:2023-10-20 09:59

来  源:公安分局

朗读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2112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2510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宁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玉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宁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舆论压力。

诚信是立身之本,对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希望你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对失信被执行人员予以监督,如有他们的财产线索或发现高消费等行为,请立即向玉泉区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热线:0471412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