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XG/2024-00009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财政局 | |
成文日期:2023-12-05 |
索引号:0001152802XG/2024-00009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3-12-05 |
来 源:政府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履行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责任,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强化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2023] 609号)文件精神,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联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财政局以及聘请的中介机构呼和浩特市中信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检查小组,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15日对玉泉区29家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资质和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要求,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高度重视,结合上年度检查经验迅速部署。
一是我们认真学习了上级有关开展这次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文件、会议精神,把握实质,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统一,贯彻落实到位。
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下发《呼和浩特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全覆盖核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呼财会〔2023〕12号),与玉泉区财政局联合进行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三是严格检查纪律,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与玉泉区财政人员、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成检查小组,采取现场检查的方法,按实施方案有秩序、有步骤地开展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财政局提取已取得代理记账资质、但以前年度专项检查未覆盖的,共29家代理记账机构作为检查对象,进行代理记账资质和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质量检查。
(一)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及备案的基本情况、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行业规范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会计信息质量等几方面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代理记账证书相关内容、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条件、业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年度备案情况、分支机构备案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公示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业务规范性制度及合同管理、会计核算流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情况等方面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
4.《企业会计准则》;
5.《小企业会计准则》;
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7.《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
8.《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和玉泉区财政局抽调财政人员与第三方审计机构成立的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举例如下:
(1)呼和浩特慕枫财税服务工作室,公司已注销。
(2)内蒙古德企有师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正在办理注销。
(3)内蒙古额润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检查组于2023年10月13日到现场开展检查并完成工作底稿,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注销。
经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实际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和已不符合持续具备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1)内蒙古正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未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其2022年全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显示:代理记账收入0元,代理客户数0家。(2022年未开展业务)
(2)内蒙古蒙悦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22年不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其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显示:代理记账收入0元,代理客户数0家。(2022年未开展业务)
(3)内蒙古一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截止检查时,其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中的业务负责人已离职,备案中的专职从业人员两人均已离职,目前无专职从业人员。
(4)内蒙古古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截止检查时,其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2位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均已离职,目前无其他专职从业人员。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1)存在跨区经营,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办理变更登记情况
①内蒙古正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营业地址变更,审批机关管辖地由玉泉区变更为土默特左旗。应注销原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在迁入地重新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经现场检查发现,其对外展示代理记账许可证仍是旧证件,未及时办理变更。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2)存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与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情况
宗正财税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宗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取得的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已变更为宗正财税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仍为曾用名,被检查单位暂未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存在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即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
①内蒙古煜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月6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经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已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其委托方有:内蒙古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
②内蒙古一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5月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经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已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其委托方有:内蒙古京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1)存在无法判断业务负责人是否为专职从业人员的情况
业务负责人是否在代理记账机构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是判断从业人员是否为专职人员的重要依据。经检查,玉泉区有9户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不在所在机构发放工资、申报个税(零申报除外)、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判断是否为专职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①内蒙古悦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②内蒙古额润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③内蒙古全义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④内蒙古蒙悦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⑤内蒙古明睿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⑥内蒙古亿财乾源企业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⑦内蒙古德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⑧媛业(内蒙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⑨内蒙古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全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⑩内蒙古汇森财务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全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无法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上述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已提供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承诺书,但在本次检查中无法判断是否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存在业务负责人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①内蒙古屹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已于2023年离职;实际业务负责人有变动,未及时办理业务负责人变更登记。
②内蒙古汇森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业务负责人有变动,未及时办理业务负责人变更登记。
③内蒙古蒙颂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有变动,未及时办理业务负责人变更登记。
④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负责人有变动,未及时办理业务负责人变更登记。
⑤内蒙古慧办事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在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中的业务负责人有变动,未及时办理业务负责人变更登记。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存在备案从业人员变动未及时备案登记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现,有10家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但未及时备案的情况,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好友财务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专职从业人员3名,其中1人离职,后有2人新入职;从业人员变动,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2 | 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的从业人员4名,经现场检查,实际从业人员6名。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3 | 内蒙古古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从业人员3名,经现场检查,实际从业人员仅有业务负责人一人,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4 | 内蒙古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其他专职从业人员2名,均已于2023年1月离职;后新入职2名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5 | 内蒙古全义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备案专职从业人员5名,截止检查时,其中一人已离职,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6 | 内蒙古汇森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3名,经现场检查核实,实际专职从业人员2名,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7 | 内蒙古一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3年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中的专职从业人员均已离职,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8 | 内蒙古煜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专职从业人员3名,经现场检查核实,实际专职从业人员为4名,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9 | 内蒙古慧办事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其他专职从业人员2名,后业务负责人转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备案人员变动情况。 |
10 | 天新(内蒙古)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2023年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中的专职从业人员与实际情况不符,需在2024年进行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进行变更。 |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2)存在无法判定备案中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为专职人员的情况
从业人员是否在代理记账机构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缴纳社保,是判断是否为专职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经检查,玉泉区有10户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从业人员未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个别零申报)、缴纳社保情况,无法判断是否为专职从业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悦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的2名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未申报个税、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是否为专职。 |
2 | 内蒙古全义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备案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中有1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未申报个税、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是否为专职。 |
3 | 内蒙古蒙颂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中有1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未申报个税、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是否为专职。 |
4 | 内蒙古蒙悦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2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发放工资、均未申报个税、均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两人是否为专职。 |
5 | 内蒙古明睿财务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2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发放工资、均未申报个税、均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两人是否为专职。 |
6 | 内蒙古星泽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2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发放工资、均未申报个税、均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两人是否为专职。 |
7 | 内蒙古亿财乾源企业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为2023年新成立企业,2023年的备案申请表中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2人均未申报个税、均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两人是否为专职。 |
8 | 内蒙古德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2023年的备案申请表中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2人均未申报个税、均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两人是否为专职。 |
9 | 媛业(内蒙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为2023年新成立企业,2023年的备案申请表中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2人均未申报个税、均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两人是否为专职。 |
10 | 内蒙古慧办事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备案表中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中1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未申报个税、未缴纳社保;无法判定是否为专职。 |
上述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已提供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承诺书,但在本次检查中无法判断是否为专职人员。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存在专职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集会计人员信息及完成2022年继续教育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现,有13家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专职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情况,具体单位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好友财务有限公司 | 部分专职从业人员均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
2 | 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未提供四名专职从业人员的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结果。 |
3 | 内蒙古悦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2人均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 |
4 | 内蒙古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部分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
5 | 内蒙古全义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专职从业人员3人均未提供资格证书,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业务负责人取得税务师证书,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
6 | 内蒙古汇森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中2人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1人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
7 | 内蒙古蒙颂科技有限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2人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
8 | 宗正财税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宗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1人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
9 | 内蒙古德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1人未参加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
10 | 内蒙古屹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1人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 |
11 | 呼和浩特市信杰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1人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 |
12 | 内蒙古佳事兴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1人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 |
13 | 媛业(内蒙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2人未参加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检查组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或审批机关报备各类应报备事项进行检查,经检查年度报备方面存在以下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好友财务有限公司 | 备案的专职人员从业人员3名,兼职人员3名;实际从业人员4名,其中2名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
2 | 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备案的业务负责人与实际业务负责人不一致,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备案从业人员4名,实际从业人员6名,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备案表中的代理客户数量360家,经现场核实,实际为75家,与报备信息不符。 |
3 | 内蒙古正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备案登记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开泰市场2号楼;实际经营地址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东方国际城住宅小区C8号楼2单元501室,跨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 |
4 | 内蒙古悦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业务负责人与实际业务负责人不一致,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5 | 内蒙古古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专职从业人员3名,实际专职从业人员1名,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营业收入7万元,2022年度报表显示主营收入3.32万元,财务报表与备案信息不一致。 |
6 | 内蒙古额润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表中收入48万元,其中代理记账收入12万元;经现场核实,2022年度实际收入45.84万元,其中代理记账收入12万元。备案信息与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 |
7 | 内蒙古汇森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专职从业人员3人,经现场核实,实际为2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业务负责人变更但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
8 | 内蒙古蒙颂科技有限公司 | 备案代理客户数42户,经现场检查核实,实际代理客户34户,备案与实际情况不符。 |
9 | 宗正财税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曾用名:内蒙古宗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总部机构兼职从业人员数量3人,经现场检查核实,实际无兼职从业人员,备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备案显示2022年度总收入20万元,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20万元,经查阅2022年度财务报表得知,实际2022年度总收入27.88万元,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22.3万元。备案信息与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 |
10 | 内蒙古一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3年备案申请表中的专职从业人员3人,均已离职,现暂无专职从业人员。备案与实际情况不符。 |
11 | 内蒙古煜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备案中的专职从业人员3人,经现场检查核实,实际专职从业人员4人,备案表与实际情况不符。 |
12 | 内蒙古慧办事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2023年备案申请表中业务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均有变动,备案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
13 | 内蒙古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代理客户数量为11家,经现场检查核实,实际代理客户8家。备案与实际情况不符。 |
14 | 内蒙古佳事兴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备案代理客户数量为2家,经现场检查核实,实际代理客户1家,另1家为咨询业务,备案表填报错误。 |
检查组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构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按照规定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具体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好友财务有限公司 | 2022年备案专职从业人员3人,其中1人已离职,未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变更信息;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2 | 内蒙古悦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公司注册地址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闻都城广场综合商业楼18号A座3028号;2023年8月营业场所迁址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利佰佳A座1201,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暂未变更。 |
3 | 内蒙古亿财乾源企业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4 | 媛业(内蒙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5 | 宗正财税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 (曾用名:内蒙古宗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已进行变更,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仍为曾用名。被检查单位暂未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6 | 内蒙古一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7 | 天新(内蒙古)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8 | 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9 | 呼和浩特市信杰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10 | 内蒙古明睿财务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11 | 内蒙古德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12 | 内蒙古青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13 | 内蒙古煜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14 | 内蒙古慧办事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15 | 内蒙古佳事兴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未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
检查组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制订统一的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书,并在具体开展业务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否明确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并按要求进行具体工作;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合同时,是否办理会计交接事宜等方面进行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经现场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普遍存在未制订统一格式的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未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或仅与部分委托方签订合同、合同到期但未及时续签的情况。
(1)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未明确会计档案传递交接及保密相关的约定。如:内蒙古添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协议书》中未针对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缺少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条款。内蒙古郡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具体条款中,未规定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具体条款。
(2)存在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无委托方签章的情况。如:呼和浩特市信杰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代理客户22家,均已签订《财务管理委托合同》。经过现场抽查发现,其中9份合同仅有委托方法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合同签订不规范。
如:内蒙古蒙颂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已到期,但委托方、受托方终止合同时未办理会计档案交接事宜即交接会计档案,未形成由交接人、移交人签字确认的资料移交清单,交接做好留痕工作。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如:内蒙古古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全义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汇森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宗正财税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宗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一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青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均未建立客户服务台账,不利于后期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的管理。
经检查发现,普遍存在网络下载通用内部控制制度文档的情况,其内容宽泛不具有针对性,未根据机构自身业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可操作性差。
另外,大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缺少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范及会计核算流程、业务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会计人员交接等方面的制度,有待完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经检查发现,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部分条款内容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情况及时更新,部分条款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对会计档案保管年限进行了3、5、10、15、25年和永久不等的规定。但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及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30年。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未及时参照更新。
(1)普遍存在内部稽核执行方面的问题,大部分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记账凭证中无制单、审核、主管、会计的签章;或会计记账凭证中制单人、审核、主管、会计签章处均为同一人,稽核制度执行不到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内蒙古悦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额润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颂科技有限公司已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度中已规定“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但实际工作过程中未单独设立专人进行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工作由代理记账人员按各自分管客户进行管理。内蒙古古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委托人交接资料未签交接单,无交接记录,未按已制订的档案保管制度要求进行交接;内蒙古明睿财务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德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未打印明细分类账、总账、财务报表纸质资料并装订保管,仅保存电子资料,未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归档。
根据《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八条规定“小企业应当围绕控制目标,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内部控制建设的领域,设计科学合理的控制活动或对现有控制活动进行梳理、完善和优化,确保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持续有效运行。”第十五条规定“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管理领域:(一)资金管理;(二)重要资产管理(包括核心技术);(三)债务与担保业务管理;(四)税费管理;(五)成本费用管理;(六)合同管理;(七)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管理;(八)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九)信息技术管理;(十)其他需要关注的领域。”第十七条规定“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控制要求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并合理划分业务和事项的申请、内部审核审批、业务执行、信息记录、内部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因资源限制等原因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小企业应当采取抽查交易文档、定期资产盘点等替代性控制措施。”
经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普遍存在本单位及委托方的会计报表未装订成册,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无委托单位盖章、无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底、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经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普遍存在会计账簿未打印、未装订归档或归档的会计账簿无委托单位盖章、无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经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普遍存在会计记账凭证封面信息填写不全的现象,凭证封面未标明保管年限、装订人、财务主管等相关信息。
多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客户的会计记账凭证存在费用类、资产及计提类、供应链类会计凭证附件不规范的情况。具体情况举例如下:
①内蒙古好友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3月31日8号凭证报销费用10,148.00元。附件只有发票,无报销单及费用审批流程。
②内蒙古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10号凭证,核销其他应收款,附件只有往来核销明细表,无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③内蒙古屹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方,鼎之诚园林公司2023年1月第007号凭证个人借款14.47万元;2023年3月第006号凭证购买冰箱,费用报销单无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报销人签字。
④内蒙古晶鑫辰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自制原始凭证缺少制表人签字、复核人签字,现金发放工资无领款人签字。
⑤内蒙古蒙颂科技有限公司原始凭证附件不齐全,多数凭证仅以银行回单做附件;如:2022年7月 3号凭证报销费用1598.32元,无报销审批单等。
⑥呼和浩特市信杰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费用未取得发票或发票不合规。如:福豪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月5日凭证,支付短期借款利息,但未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023年2月8日凭证后附发票福霞供应链非福豪商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如:内蒙古好友财务有限公司编制会计凭证时摘要记录不清晰,不能清晰表述会计事项,如:①其客户:内蒙古万泰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月14日凭证收到个人款,摘要为往来款,没有反映具体的收款内容。②存货-库存商品没有设进、销、存明细账进行核算,2022年底存货余额为1,871,962.55元,没有商品明细。内蒙古蒙颂科技有限公司凭证摘要记录不清晰,不能清晰反映会计事项。如:2022年2月28日1号凭证摘要中只填写收入,未明确收入内容。内蒙古煜捷财务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记账凭证页摘要填写不完整,不能清晰反映业务内容。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经检查发现,大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客户的记账凭证存在无制单人、审核人签字或制单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情况。如:①天新(内蒙古)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方的会计凭证无会计主管、出纳人员签字,审核、制单为同一人,签名不规范;②内蒙古青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方的会计凭证中,记账人、复核人、制单人均为同一人;以上情况均不符合会计岗位分离、质量控制的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经检查发现,存在大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客户记账凭证装订归档不规范情况。如:①内蒙古悦和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方记账凭证封面无财务主管、装订人、会计人员签字。②内蒙古古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方凭证封面未登记凭证起止号数、保管年限等信息;财务主管、会计人员、装订人员未签字。③内蒙古德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媛业(内蒙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青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未按期打印装订成册。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①内蒙古额润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设立营业收入二级科目明细,未对营业收入做价税分离核算。如:内蒙古额润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1号凭证,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做价税分离进行账务处理。
②呼和浩特市信杰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月份收入核算时未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价税分离,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如:2022年4月30日1号凭证“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内蒙古一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入核算时未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价税分离,而是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如:2022年2月4日凭证“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④内蒙古汇森财务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8月3日凭证,单位支付张宇博8000元,计入短期投资科目。2022年2月7日凭证,公司现金支付职工工资,计入“其他应付款-张宇博”科目。
⑤内蒙古星泽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现象,如:2022年1月5日凭证,开票收入借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应使用“应收账款”科目。
如:宗正财税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宗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抽查其代理客户:内蒙古金亿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凭证,2022年6月7日凭证暂估原材料89.2万元,8号记账凭证结转成本89.2万元,无任何暂估依据支撑,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通过本次检查发现,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专职人员未与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在本单位缴纳保险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已要求相关代理记账机构依据财政检查报告,对照有关代理记账管理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整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