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1152802DN/2025-00088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 发文机构:大南街街道 | |
| 成文日期:2025-09-09 |
| 索引号:0001152802DN/2025-00088 |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 发文机构:大南街街道 |
| 成文日期:2025-09-09 |
来 源:大南街街道
为实现退役军人医保关系转移“无缝衔接”“轻松办结”,确保退役军人医保待遇及时正常享受。我市退役军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方式如下:
一是退役军人由政府安置的,并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携带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原件,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即可完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二是退役军人待业的,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时不办理退役军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者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将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原件交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三是退役军人继续上学的,可在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时不办理退役军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将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原件交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退役军人医保业务服务热线:0471—1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