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1152802JY/2026-00015 | 主题分类:教育 |
| 发文机构:教育局 | |
| 成文日期:2026-05-28 |
| 索引号:0001152802JY/2026-00015 |
| 主题分类:教育 |
| 发文机构:教育局 |
| 成文日期:2026-05-28 |
来 源:教育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实施层级 | |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学历或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教师资格学历标准(幼儿园:幼儿师范毕业;小学:师范专科;初中:师范本科/其他本科;高中/中职:本科及以上)。 第十三条:明确认定权限(中小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校由国务院/省级教育部门或委托高校认定)。 第十四条:禁止情形: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取得/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 第二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划分7类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高校)。 第六条、第七条:重申条件(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细化认定权限与属地管理(户籍/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 第十九条:撤销资格:弄虚作假、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撤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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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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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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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玉泉区教育局 | 旗县级 |
| 5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玉泉区教育局 | 旗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