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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2018-00860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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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来  源:政府办公室

朗读

小黑河镇、各街道和景区办派出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监管要点和市局食品安全监管要点,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助力“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为目标,集中全市餐饮服务监管力量,实施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深入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突出、共性问题的治理,结合我区监管实际和相关任务要求,确定2016年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如下:
一、切实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大培训”
(一)加强监管人员培训
开展“岗位大练兵”,通过集中学习、研究形势、分析案例、
总结通报等方式,把工作与学习有机结合,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规定为日常监管的一项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意识。
二、认真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结合许可制度改革,借助许可审查的过程,对餐饮单位的基础设施、设备做一次全面提升。
(一)全市统一报送材料、统一办事流程、统一审查标准(见附件)。
(二)加强专项抽查,督促各派出所严格执行规定的时限和相关办理要求核发许可证,为餐饮监管把好第一道关口。
三、完成量化分级等级提升任务
在几年来实施餐饮服务监督量化等级评定工作基础上,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集中培训或现场教学的方法,再一次明确评定要求,统一评定标准。加大监督整改力度,确保10月底前A级的餐饮经营单位数达到持证餐饮经营单位总数的12%以上,B级餐饮经营单位数达到持证餐饮经营单位总数的40%以上(其中学校食堂和大型以上餐饮企业90%达到B级或B级以上),C级餐饮经营单位数不超过持证餐饮经营单位总数的40%,总体提升餐饮服务监管水平。
四、巩固示范成果并扩大示范范围
结合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严管街规范管理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如“明厨亮灶”、色标管理,推行“五常、六T”先进管理模式等措施,抓好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店的创建工作,全区10月底前新建示范店数量在2015年基础上增加20%,至少增加1条示范街。对于过去已建成的示范单位或示范街区,要监督保持达标状态,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严防管理滑坡。
五、狠抓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呼和浩特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各派出所在本年度以《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换发为契机,加大执法监督,确保“明厨亮灶”工程取得显著成效,未达标的10月底前完成持证数的70%以上,学校食堂电子监管率达到75%以上,小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建立诚信档案率达到100%。
六、加大学校等单位食堂监管力度
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做为监管重点,做好开学初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学期末设施设备改造监督。为保证试点餐饮单位正常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科室已建立有两级餐饮监管人员、供货单位、试点学校食堂检测负责人参与的QQ群,供货单位会不定期公布一些培训视频,并解答使用单位的疑问。监督各试点学校食堂从QQ群上传检测数据登记表,将原始记录保存在食堂备查。
同时,依法依规加强工地食堂、高速公路沿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严守不发生群体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七、继续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管
按照《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前期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并备案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切实掌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常态化、规范化。
八、切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管理
落实《关于在全市建立并实施“清单式”餐饮服务单位内部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监督各餐饮服务单位每天开展自查,记录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计划。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二)强化采购贮存管理
1.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统一印制食品采购验收记录格式(见附件),要求各餐饮服务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同时,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采购行为索证索票行为。
2.推行食品原料贮存“超市化”管理
在各级各类餐饮服务单位推行原料贮存“超市化”管理。用整理箱(盒)将食品原料分类盛放,明示名称、加工日期、有效期限。
九、确保难点工作上有新突破
(一)无证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整治
1.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面积大于50平方米或厨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含8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许可。
2.网络等供餐服务单位(含社区供餐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1)必须有实体店,即经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提供现场餐饮服务的可以不设置就餐场所)。
(2)不得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鲜榨自制饮品和裱花类糕点。
(3)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或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4)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5)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
(6)鼓励网络供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实现电子化管理,加工制作场所和加工过程可在网上同步显示。
3.已开办于商住混合楼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1)已设置独立的油烟排放装置,不得与居民共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
(3)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许可前在经营地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7天,无举报、投诉。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4.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管理。
(1)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厨房面积小于8平方米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食品摊贩食品安全要求的。
(2)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无给排水系统,其他方面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条件的。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属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二)狠抓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改造
2016年度前,督促各级各类餐饮服务单位(100%)设置满足接待最大接待量餐饮具的消毒设备和密闭的保洁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需要报送的材料
2.餐饮服务企业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表
3.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
2016年3月30日
附件1
餐饮服务许可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旗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文件资料;
5.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的声明;
7.水质证明(自来水的水费交纳凭证或使用说明,自备井或二次供水的要提交最近一次监管部门的检测报告)
8.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有资质的提供资质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制定的食品安全制度
(一)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关键环节的加工操作规程)
5.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6.场所及设施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7.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
8.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9.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0.废弃物处置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2投诉处理制度
(二)关键环节内容
1、采购验收 2、贮存 3、粗加工 4、切配 5、烹饪 6、面点制作 7、备餐 8、食品留样 9、食品再加热 10、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11、食品添加剂使用 12、凉菜制作 13、裱花操作 14、生食海产品加工 15、现榨饮料 16、水果拼盘制作 17、烧烤加工 18、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 19、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制定的食品安全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5.废弃物处置制度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7.投诉处理制度
四、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需收集的材料
(一)符合经营面积小于50平米和厨房小于8平米的室内经营餐饮类摊贩,收集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文件资料;
4. 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5.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的声明;
6.水质证明(自来水的水费交纳凭证或使用说明,自备井或二次供水的要提交最近一次监管部门的检测报告)
(二)室外现场制售食品摊贩备案需要收集的材料:
1. 市辖区人民政府、旗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的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材料的复印件。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健康证明复印件
4.水及食品来源等信息
附件2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查验结果查验人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表
附件3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