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WJ/2019-0001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成文日期: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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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9-07-09 |
来 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1】46号)和《关于开展呼和浩特市2018年上半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呼卫计字【2018】285号),为深入推进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6月开始对全区开展上半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指导和督促全区基层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考核依据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分工协作、项目宣传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等情况。
(三)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和满意度。
(五)半年考核指标按照全年50%以上执行。
四、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入户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执行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考核组织管理
(一)考核工作由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与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2018年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且本次考核成绩将按一定权重计入全年考核成绩。
(二)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文件要求,尽快完成本地区2018年上半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自查,并将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和对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考核情况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区卫计局基卫科。
七、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时间为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20日,请各机构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考核细则按《关于印发玉泉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玉卫计发【2018】89号)考核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