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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RS/2019-00022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发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9-01-10
索引号:0001152802RS/2019-00022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发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19-01-10

关于做好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来  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朗读

各旗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部、委、办、局,市直属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比例

呼和浩特市各级机关中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内已完成过渡登记的科级及以下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照人员)。

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也不作为计算优秀数额的基数。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掌握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不同职务层次优秀比例要分别确定,不能相互挤占。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参照人员)要在本机关(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个工作日。最后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时也可以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由公务员(参照人员)本人签署意见。

二、考核备案

(一)备案时间及要求。

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至2019年4月30日结束。

市直党群机关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审核后交市人社局公务员考核培训奖惩科备案存档,作为调整公务员(参照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市直行政机关和已完成工作人员登记的市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公务员考核培训奖惩科备案,作为调整公务员(参照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各旗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地区机关和已完成工作人员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由各旗县区人社局统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同时报送本地区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备案审核材料包括: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表(附件2)纸制及电子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附件3)纸制及电子版、年度考核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6)纸制及电子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及录入公务员登记软件和人事信息管理软件的相关数据。审核材料中,备案花名册要按照职务高低排序,不同考核等次的备案花名册要分别装订,其中基本称职、不称职、未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人员要附情况说明。

(二)不予备案的几种情形。

1、超过优秀等次人数比例评优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2018年度未组织开展专门业务培训的市直属行政机关、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考核奖励

公务员(参照人员)年度考核当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结果备案后,由考核机关(单位)予以嘉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结果备案后,填写年度考核记三等功审批表(附件4)、三等功审批花名册(附件5),报市人社局予以记三等功一次,由考核机关(单位)负责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考核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参照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参照人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参照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单位)进行考核;

(四)机关(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参照人员),由派出机关(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参照人员),不进行考核;

(六)公务员(参照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七)本年度参加知识更新轮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者擅自不参加培训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受行政处分公务员(参照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年份,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参照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公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十)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十一)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十二)公务员(参照人员)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三)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参照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从2019年5月开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重点验收各考核联系点。检查内容包括: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情况、民主测评原始材料、培训情况、机关(单位)内部日常考核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及小结、考核结果数据录入软件情况等。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各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抓紧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注意总结年度考核工作经验并真正形成制度,不断规范考核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  昊(市委组织部)  4606018

段征宇(市人社局)    5181207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