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XG/2020-0001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2019-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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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政府办公室
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精准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玉泉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将《玉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执行。
2019年8月20日
附件:
玉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农业部等九部委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 [2017]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8]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为推动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界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照顾现实。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四)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五)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并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六)统一时点界限。各村(社区)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自改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静态管理。
(七)自愿申请
三、界定办法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标准
1、本村(居)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居)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居)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学业结束后,自谋职业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回,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因服役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服役期满后,自谋职业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回,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因其虽然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权利,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该类人员虽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员资格。但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得享受的除外。
4、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失踪人员。因失踪,时间在四年内的,可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间在四年后仍无音信的,中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四年后又出现的,恢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但是中止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补。
5、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前形成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农村户口从未迁出的,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因婚落户农村的知识青年,在落实回城政策时将户口“农转非”,而目前仍在原居住地生产、生活又未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外嫁女因离婚或丧偶后将户籍迁回原本村的农业户籍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原户籍在本村的“农转非”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户籍在本村内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户口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应认定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0、“空挂户”人员。为上学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的在校生,一般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确认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进城经商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乡亲戚的户籍簿上,或租房居住在城乡,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发包方的,可取消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可确认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联系的,不应确认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1、回乡退养人员。这类人员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即使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土地生产、生活,但其仍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不宜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2、其他特殊情况。因地制宜,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的为准。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5、虽户口未迁出,但已在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正式任职,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6、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7、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依法通过的其他不予确定的条款。
四、操作程序
(一)成立组织,民主决策。一是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二是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三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镇(涉农街道)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上报镇街道,经镇街道审核后,汇总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社区)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涉农街道)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强化监督。本次产权制度改革,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搞好政策业务培训,防止成员身份确认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身份确认之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