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XZ/2020-00062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
成文日期:201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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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5-12-31 |
来 源: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保护信访、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3]66号)要求,结合玉泉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采用电话、书信、网络、面谈等方式,向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过程中,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服务不到位、违规实施救助、侵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以及救助对象弄虚作假、违规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
一、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原则;
(四)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相分离的原则;
(六)对涉及权利救济的涉法涉诉社会救助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 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机构,收到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核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有关地区应当畅通信访和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和地区政务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受理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的通信地址和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本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三)查询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四)其他为信访和投诉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四、有关地区接到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属于本级或本地区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受理;不属于本级或本地区受理范围的,应当场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五、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信访和投诉举报无具体对象或无实质内容的;
(二)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损害或正当权利的行使;
(三)民政部门已受理或正在处理的;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重复上访的;
(五)已经区政府信访主管部门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六)《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经受理的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答复信访人。
受理单位对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民政部门对于交办或转办的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转给相关机关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应当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上级机关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的;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关于申请社会救助事项的核查: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过程中要区分业务范畴,严格依据相关政策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录音录像等方式(不少于3人)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初步核查工作,并与被核查对象签订《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
(二)小黑河镇、街道办事处对新申请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汇总,报上级民政部门比对平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
(三)经核实确定违规骗取社会救助金的必须在当月停止保障、发出《停保告知书》及《退款通知单》,及时追缴违规期间低保金。
八、相关单位不得将信访和投诉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人、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相关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和投诉举报工作中滥用职权、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纪检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受理单位应及时对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单独归档、长期保存。
玉泉区民政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