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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XZ/2020-00325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发文机构: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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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3-03-21

玉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1 11:40

来  源:民政局

朗读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玉泉区民政局2013年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21日

玉泉区民政局2013年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要点

2013年玉泉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45号文件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抓住机遇,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衔接配套、保障有力”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围绕这个总体思路,今年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国务院《意见》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着力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

2012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和组织领导做了进一步的明确。2013年,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要以贯彻45号文件精神为重点,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完成社会救助工作指标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20元,达到55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700元,达到3500元/年·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2000元,达到750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提高2200元,达到4800元/年·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由1200元/月·人提高到1800元/月·人,分散供养标准由900元/月·人提高到1500元/月·人;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1200元/月·人提高到1600元/月·人,分散供养标准由800元/月·人提高到1200元/月·人。4月底前按新标准将各类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同时要做好数据的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完善政策规定

对照国务院《意见》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配套文件要求,认真梳理低保相关政策规定,查找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结合实际,加紧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近亲属登记备案、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工作绩效评估、基层机构建设和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使低保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落实管理责任

国务院《意见》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在低保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同时也明确了低保申请人的责任。镇(街道)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旗县区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做到责任与权力对等,权力与义务对等。

在低保具体办理过程中,一是要严把入户调查关。申请对象必须在申请书内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入户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情况应当场反馈被调查人,入户调查表必须由调查人签字负责,由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名把关,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盖章,上报区民政局。将上报材料合格率列入考核指标,对合格率达不到80%的予以通报。二是要严把审核公示关。继续实行民主评议制度,在评议过程中村(居)委会,要广泛吸收老党员、老干部等群众代表参与评议。村(居)委会要设立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栏,今年,区民政局对公示栏进行统一更新并纳入考核指标,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就业情况、收入结构、子女就学情况、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新申请审批的对象,应根据低保相关操作程序和公示要求进行三榜公示;已享受保障的对象应在村(居)委会长期公示;退保对象应在退出当月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确保低保办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公示制度有效实施,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的第一责任人是民政办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三是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核查备案制度。

(四)提升核查手段

在城区,要创新核查手段,加快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将核对机制引入审核审批流程,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农村,要全面推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特别是收入状况核查的做法,并依据当地低保标准,把核查结果作为低保准入的首要条件,不能仅靠评定确定对象,着力解决农村牧区低保标准“虚无化”问题。坚决杜绝个别地方不经家庭收入核查将一些特殊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的做法。

(五)加强动态管理

“定期报告”、“分类核查”是国务院《意见》对动态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办法,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变化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排查各类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做到应保尽保,不留空白。2013年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大幅提标后,以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补贴等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人员,将被纳入低保范围,保障人数将有所增加,对新申请对象要严格申请审批程序,认真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准确认定救助对象,严把审批入口关,从严控制人数。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严格“定期报告”制度,由村(居)委会负责将ABC三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分别按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做好“定期报告”记录。区民政局通过入户核查和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分批进行复核,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和增发手续。从2013年开始,所有低保对象保障期限最长为一年,保障时间到期后,要根据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经济核对情况重新确定保障资格,真正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我区将加大监督力度,每半年联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一次救助资金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科学制定供养标准,有效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定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刚性要求,结合自治区下达的最低供养标准和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不低于12%的增幅,协调区财政局足额安排供养资金,推动五保供养政策的全面落实。深入推进养老体系建设。配合自治区和呼市示范养老机构建设完善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项目,继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同时要加大对福利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我区社会福利服务和管理水平。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配合市民政局对全区敬老院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床位在40张以下的小、散、危且管理服务差的敬老院。协调区财政局将敬老院建设和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运转经费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40%的比例安排,维持敬老院正常运转。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17号),全面开展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完善敬老院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配合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敬老院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三、加强统筹衔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我区已全面开展了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额度30000元。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设在呼市第一医院,救助资金的支付由市民政通过市财政统一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镇(街道)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切实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全面实行医疗救助网络信息管理。

同时,还可以通过民政网站和其他公共资源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有效发挥慈善救助和社会各界救助的补充作用,使大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后,还能获得慈善和社会各界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大病患者的家庭负担。

四、完善制度设计,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

在全面建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一是完善功能定位。要从困难群众的实际救助需求和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出发,将临时救助功能定位在基本生活救助和社会救助体系兜底保障上,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发挥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作用,消除现行政策在救助中的空白点。二是明确对象范围。要弥补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逐步将对象范围设定在支出型贫困家庭(如单亲供养子女上学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急难型贫困家庭(如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致贫家庭)上。三是明确救助标准。要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出发,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四是规范审批程序。在借鉴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突出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进一步优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努力做到救助程序规范简便、档案资料齐全、资金管理规范、救助成效明显。对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巨大的家庭,要重点救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率。

、改进工作作风,有效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一)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按比例配备镇(街道)专职低保工作人员,落实村(居)级低保协理员及待遇。

二是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协调财政部门将低保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经费补助制度。

三是加强信息管理。镇(街道)一定要以低保信息系统建设为抓手,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补充完善影像、图片和数据等资料,全面开展网上审批和管理工作。同时,五保供养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家庭经济状况比对系统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设也要按照自治区和呼市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

四是完善救助信息网络。抓好救助网络建设,做到救助数据录入和资金发放的一致。不断充实社会救助网页内容,公开救助政策,发布工作动态,并积极向各级、各类媒体刊物投稿。

五是加强作风建设。结合“机关作风年”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大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业务素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意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特别是在接待救助对象来访工作中,做到热情、耐心、细致,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树立良好的民政人形象。

(二)推进信息核对,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是创新社会救助管理的重要措施。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要成立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民政部门要与人社、房产、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支持,搭建起以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核心的信息比对平台,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机制,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达到比对工作全覆盖,解决低保标准“虚无化”问题,并将核对机制引入审核审批程序,将比对结果作为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坚决纠正不经家庭收入及财产核查将一些特殊群体纳入低保的做法。要在5月份前与已保对象全部签订《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和核对委托书》,在6月底前对已享受低保对象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比对,实现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比对信息化。

(三)开展绩效考核,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2013年社会救助工作已纳入市对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救助资金分配挂钩。城乡低保考核指标的重点是:资金落实、救助水平提高、管理规范、对象认定准确、程序公开公平;农村五保考核指标的重点是:供养资金和运转经费落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救助考核指标的重点是:救助资金落实、参合参保、“一站式”结算、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救助水平提高;临时救助考核指标的重点是:资金落实和救助能力增强。我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方案,实事求是开展考评工作。

六、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全市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社会救助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还不同程度存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宣传不到位等问题,镇(街道)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得力工作人员,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和监管,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为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将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对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

(二)规范管理,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规范管理是各项救助政策有效实施的必要措施,镇(街道)要以规范管理为抓手,对各项救助工作的申请、审批、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各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公示、近亲属备案、定期报告要常抓不懈。要加强各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