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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XZ/2020-00304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发文机构: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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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发文机构: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4-05-05

玉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印章管理使用制度》《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5 09:28

来  源:民政局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现将《请销假制度》《印章管理使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5日

玉泉区民政局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民政局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各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刻制、启用或废止印章。

二、局机关各类印章的管理要做到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盖章时人不离印,用后及时锁回专柜,不得随意摆放或外带。各科室有关业务印章由各科室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玉泉区民政局”印章由办公室管理。

三、印章使用范围

1.以民政局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包括文件、函、命令、公告、通告、传真电报等);

2.与区属其他单位联合印发的各类公文;

3.以民政局名义颁发的奖状,发出的贺信、贺电及介绍信等;

4.以民政局名义颁发的证件、证书等;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书。

四、印章启用权限

1.向上级机关上报文件、材料或事关人、财、物以及关系本局利益和信誉等其他重要事项需启用民政局印章的,须经局长同意。

2.普通公文和奖状、贺信等需启用民政局印章的,须经局领导同意;如涉及重大情况或事项的必须报告局长方可用印。

3.非公文类如开介绍信、写证明等需启用民政局印章的,须经局领导同意,或经局领导授权由办公室主任从严掌握。

4.局机关个人办理储蓄、购房、学历学位等私人事务需加盖民政局印章的,须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5.工资报表等定期上报的文书材料需启用民政局印章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承办人经局长签字后送办公室用印。

五、印章使用程序

1.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确认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印。

2.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需进行印章使用登记,以备查询。

3.对需留存的材料应在加盖印章后,根据有关规定留存若干份,存档备查。

4.一般不得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如套印文件或需事先加盖印章然后填写的,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管控并及时取回盖印原件。

六、各股室业务印章,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玉泉区民政局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干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玉党办通[2008]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考勤制度。

一、上班期间外出开会、公事,干部应向科室主任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知办公室,副科级干部应向局长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知办公室,局长应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知办公室。

二、请假程序

1、正科级干部请病事假1天以下,要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正科级干部请病事假1-3天的,要有假条经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同时到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告知办公室;正科级干部请病事假3天以上的,要有假条经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区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到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告知办公室。

2、副科级干部请病事假1天以下,要经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副科级干部请病事假1-3天的,要有假条经局长签字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副科级干部请病事假3天以上的,要有假条经局长签字批准,同时到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告知办公室。

3、干部请病事假1天以下,要经科室主任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干部请病事假1-3天的,要有假条经科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干部请病事假3天以上的,要有假条经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局长签字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4、病事假应根据不同情况审批,一般一次不得超过20天,病假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三、请假结果的运用

1、上班要实行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补签或由他人代签,补签或代签按旷工论处,如发现问题则追究代签人的责任。上班期间严格坚守岗位,保证各科室有人在岗,请病事假逾期不归或未予批准擅自延长假期的,按旷工论处;无故未签到或请病事假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按旷工论处。

2、考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月底进行汇总,经领导审定后,次月初由办公室予以公示。

3、全年累计请病事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旷工论处。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20天,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4、对无组织、无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单位或超过假期不按时返回单位工作,不予评先评优。

5、对经常旷工的人员,扣除十三个月的工资或当月的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