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WT/2020-00139 | 主题分类:信访 |
发文机构:文体旅游广电局 | |
成文日期: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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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信访 |
发文机构:文体旅游广电局 |
成文日期:2020-07-03 |
来 源:文体旅游广电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家和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除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外,不适用信访程序的其他法定途径,属于行政程序处理和依法履行职责范畴,主要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申诉、复查、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纪律检查、信息公开等。
第三条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便民。
第二章 分类处理
第四条 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信访工作规则》(内体办字〔2019〕14号)受理、甄别,录入玉泉区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访信息系统”),并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局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按以下情形之一分类处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1.依法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程序处理
2.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程序处理
3.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处理
4.依法通过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
5.依法通过内部申诉程序处理
6.依法通过纪检监察程序处理的情形
7.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处理
8.通过信访程序处理
(二)属于局系统职责范围的,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职责范围的,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第五条 对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各部门、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报区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有权处理责任股室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诉求,坚持法定程序优先原则,进一步甄别处理,并按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3日内向其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后,交还相关材料;
(二)分类处理建议需要调整的,提出变更原分类处理建议,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后,选择信访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第七条 机关各股室要积极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诉求,不得以信访程序代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不得以信访复查复核代替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不得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
第三章 依法办理
第八条 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程序:
(一)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引导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处理;
(三)引导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四)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通过信访程序处理。
第九条 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市体育局或者市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职责范围的,转至有权处理股室按相应程序处理,信访程序不予受理。有权处理部门自收到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在限定期限内出具加盖印章的《行政程序告知书》,送达信访人。办公室对履行签收手续的《行政程序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扫描后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行政程序告知书》内容包括:
1.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
2.拟适用的程序、条件、办理期限等;
3.办理部门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4.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除了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行政程序的,还应告知申请途径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受理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有权处理部门在受理前可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三)有权处理部门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在限定期限内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履行签收手续。办公室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等有关资料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四)对不属于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职责范围的,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有权处理机关。
(五)对正在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程序不予受理。
第十条 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在处理信访诉求过程中,可以通过与信访人和解或对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式处理诉求。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信访人自愿和解;可以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经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正在或已经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下列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二)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由有权处理部门处理,认定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经认定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程序甄别处理;不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四章 督办整改
第十二条 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办公室对信访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对相关责任股室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可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意见,要求原办理股室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办公室发现有权处理责任股室在分类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督办,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的法定程序处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
(五)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股室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采纳建议的,应列出落实措施和期限;未采纳建议的,应说明理由。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应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于有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类处理工作中因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问责。
第十四条 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各股室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引导多方面力量多元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尽力促成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积极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确实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再引导通过信访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但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时效的,信访程序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日”均为自然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