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XZ/2020-00568 |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
成文日期: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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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民政局
小黑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经区民政局研究同意,现将《玉泉区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泉区民政局
2020年8月3日
玉泉区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明晰各级职责任务,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现精准救助目标。经区民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提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社会救助资金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特困供养资金、临时救助金。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三条 村(居)委会工作责任
(一)负责协助本地区社救办认真做好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民主评议需村(居)委会主任或书记参加并签字。
(二)协助本地区社救办完成对救助对象的监控、认证、签到、定期报告等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本辖区低保对象人口、家庭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确保内容信息真实有效。协助民政助理员发放各类补助资金及物资。
(三)主动发现、主动服务困难群众,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和提出各类救助申请。对于无行为能力申请救助人员要代为其申请并协助办理救助相关事宜。
(四)在村(社区)公示栏内进行新申请社会救助人员、审核公示、拟批准公示和在享救助人员长期公示。
(五)协助做好低保、特困供养的精准核实和兜底脱贫工作的精准核查。
(六)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快速核查及时救助。
(七)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初核、定期走访工作。
第四条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1.审核审批责任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是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是低保和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人,监督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分管领导是审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每月20日前完成次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社救办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负责进行低保申请、审核的具体流程及系统录入工作。所有经办事项均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审批流程需按照《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泉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20〕51号)文件要求进行,低保审批流程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特困供养在4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临时救助在2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期)。
2.动态管理责任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需严格按照《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20号文件要求,负责特困对象实施定期入户和核对等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8〕28号)和《玉泉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民政发〔2018〕167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年审、定期审核、定期报告等项动态管理工作,做到精准救助。复核工作要在季度、半年续保工作基础上,采取审核书面证明材料、入户核查、信息比对等多种工作相结合方式,核查低保家庭成员变化情况,镇、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要对在享低保人员进行一次100%入户,区民政局每年对新增低保、特困人员按照不少于30%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临时救助中非低保、五保、孤儿保障对象按照不少于30%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经复核低保待遇发生增减变动停发的家庭,各地区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严禁救助部门不通知低保家庭自行调整现象。
3.低保资金申请和发放责任
审批权下放后,为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区民政局根据各地区预算每半年或每季度将款项提前下拨到各地区,各地区审批通过后自行发放低保资金。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负责监管下拨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出现挤占挪用现象发生。分管领导负责协调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将救助资金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社救办工作人员负责每季度合理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上报区民政部门,根据每月系统报表数据向区财政局核算中心上报“一卡通”和网银数据,并跟踪督促10日前将低保资金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二)临时救助工作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所承担的责任与低保审批相关责任一致。分管领导负责在时间要求范围内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审批在3日内完成,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审批在22日内完成。社救办工作人员负责提前1个月向区民政局报送请款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额根据全区资金统筹分配),对救助对象进行初审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将银行发放数据报送至区核算中心。临时救助资金需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救急难”救助金除外)。
(三)特困供养救助工作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社救办负责本地区特困供养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工作。具体流程按照《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玉政办发〔2017〕66号)要求流程进行。每月10日前将特困资金发放到特困供养人员手中。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责任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负责本地区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实现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目标。
(二)负责编制社会救助对象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向各地区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管。
(三)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做好新申请救助对象即实核对和在享救助对象定期核对工作,及时向各地区反馈核对报告。
(四)负责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第三方机构服务效果、服务质量等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验收工作。
(五)监督、指导各地区做好社会救助各项工作,督促其按时限要求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六)负责组织对基层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做好群众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妥善处理社会救助矛盾纠纷。
(八)负责社会救助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九)负责对所有新申请救助人员审核、审批流程及档案进行复核。
第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社会救助档案做为救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档案资料负有整理、归档、保管的责任。各地区必须妥善保管,将救助对象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保存。
1.电子档案主要指“城乡社会救助系统”(含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系统”中文书要求内容及入户、评议、公示、审批图片、视频资料等,救助家庭信息录入要求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系统录入数据与财务台帐一致。
2.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填写《玉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玉泉区民政局城乡特困(分散)人员档案》《玉泉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完整统一归档,规范整理档案。
3.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所需要件应完整齐全,不允许随意涂改、变更。
4.所有审批档案需留存至少10年,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工作人员发生调整变动时,要严格做好档案移交手续,确保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区民政局社救中心是监督主体责任人,对各地区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具体监督内容如下:
1.各地区要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准确认定救助对象,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审批有关事项,管好用好社会救助资金。
2.各地区要设置专门的社会救助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社会救助工作问题,要立即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群众反馈,并做好信访记录。
第八条系统监督检查,区民政局社救中心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在系统中对各地区审批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主要对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系统是否按要求填写规范、录入系统要件是否齐全,审批时限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救助金额是否计算准确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核查。
第九条实地监督检查,主要对社会救助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入户调查情况、纸质档案情况、公示情况、定期审核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及会议记录等重要审核审批过程。
第十条 区民政局社救中心对各地区救助对象进行电话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或有 “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情况;各地区是否按规范进行动态管理,基层干部政策执行是否规范,财产收入核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漏保情况及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率、了解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等内容进行抽样核查;对救助对象了解申请救助、获得政策信息的便捷程度、获得救助的及时规范程度和获得救助金的及时足额程度进行抽样核查。区民政局根据抽查情况,向各地区下发工作通报。
第十一条救助资金监督检查,主要看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银行,低保和特困资金是否在每月10号前足额发放到位、临时救助款是否足额及时发放等资金使用准确性和实施的规范性。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区民政局社救中心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在“城乡低保系统”、“临时救助审批系统”、“特困人员审批系统”中对各地区审批、救助等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区民政局社救中心定期和不定期采取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核查。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定期检查和抽查情况,向各地区下发工作通报。对不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擅自扩大审批范围,一经查实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地区每月资金发放后3日内选取1名低保、特困人员将银行发放流水电子版上报区民政局社救中心,同时报送一卡通和网银支付凭证到区民政局社救中心。临时救助款发放后将银行发放流水电子版上报区民政局。
第十六条 对2015年以来所有社会救助档案进行逐一核查,采取定期通报方式,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村(居)委会工作责任事项
(一)无故不予配合镇、街道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审核程序。
(二)无故拒绝在调查表及民主评议表上签字盖章的。
(三)无行为能力申请救助人委托其代为申请,故意搪塞推委、态度生硬、吃拿卡要的。
(四)不予协助本地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完成对救助对象的监控、认证、定期报告、签到等日常动态管理工作,不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本辖区低保对象人口、家庭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
(五)未在村(社区)公示栏内进行新申请社会救助人员拟批准公示和在享救助人员长期公示。
第十八条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责任事项
(一)接待救助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委、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被举报工作人员情况经核查属实的。
(二)不按规定审核流程办理手续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如对新纳入救助的对象未经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救助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由于人为原因不按规定时限审批的。
(三)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档案材料的。
(四)在一个地区全年出现审批总户数5%及以上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不掌握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未保、应退未退、分类施保不能落实,造成低保金流失的。
(六)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较差的,或向申请人索要财物的、收受申请人钱物的、刁难申请人的、延误办理时间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骗取、私存、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救助金和擅自改变救助金用途的,没有按时足额给银行拨付到位,拖欠低保金,影响资金发放的。
(八)弄虚作假,自主操控,变相执行救助政策的。
(九)滥用职权、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擅自调换救助对象、擅自改变救助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责任事项:
(一)人为原因不及时按各地区请款项目下拨救助资金,延误资金发放的。
(二)故意拖延、无理由未向各地区反馈家庭经济核对报告或恶意篡改核对数据的。
(三)接待救助群众来访、举报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不及时处理举报事项;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委、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被举报工作人员情况经核查属实的。
(四)没有按照管理权限落实监督责任,导致出现社会救助工作失误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及时全额追缴回违规领取资金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非人为原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三)因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平台未比对出数据或比对数据错误造成的审批失误。
(四)因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平台缓慢导致审批延误。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资金不能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
结合既定责任分工按照责任事项清单,视情节和社会影响给予过错人和单位以下处理决定。
1.给予个人的处理决定有: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建议)相应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单位处理决定有:年底绩效考核按不合格记录、全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