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XZ/2020-00650 |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
成文日期:2020-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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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民政局
小黑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玉泉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30日
玉泉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相关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结合玉泉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一)重病、重残人员的认定
1.重病是指患有当地医保、卫健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应纳入重病范围的疾病。
2.重残人员是指持有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版《残疾证》的智力、精神1-3级;肢体、视力、言语、听力、多重1、2级残疾人员。
(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5)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6)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2.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算
(1)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具体核算方式参照《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泉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117号)文件中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执行。
①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劳动力系数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劳动力系数计算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②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种植业养殖业等收入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③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按照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④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中央部分除外)、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捐赠(赠送)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抚、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及可不核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费的情形均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⑤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②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③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④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⑤抚恤金、丧葬费。
⑥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⑦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⑧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⑨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⑩高龄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⑪六十年代精减支农人员生活救济金。
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具体情况参照《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泉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117号)执行。
3.低收入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情况。
(1)动产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券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机动车辆(从事自给自足使用的小型农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2)不动产收入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其家庭财产状况必须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方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参照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水平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纳入低保后,参照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发放低保金。
(四)档案管理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低收入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等要求,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行的管理方式,统一档案内容,坚持一户一档,并做好留存管理工作。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常住地社区出具证明,民政部门给予发放不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3倍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二)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根据玉泉区资金情况统筹分配临时救助备用金至小黑河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账户,具体执行标准参照本地区临时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完善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智力、精神残疾等级扩展为一、二、三级。
(二)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
(三)加强对分散供养人员的探访
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
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ロ,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加强数据比对,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在脱贫攻坚期内,除低保对象去世、骗保、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等特殊情况外,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持续实施低保渐退政策,如需退出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对新申请的社会救助对象,做到逢救必核并出具核对报告。对在享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核对,做到主动发现解决问题,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强化主动发现机制
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落地。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扎实作好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