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XZ/2022-0009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
成文日期:2022-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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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民政局
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为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全力保障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社会管控工作方案》(呼防指通〔2022〕103号)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服务运营操作规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9号)中的
《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区两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防控要求再落实、防控漏洞再排查、防控措施再优化、防控重点再加固,全面提升我区养老服务业的管控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命健康安全,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
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建立院内感染控制与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积极落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三、出入管理
1、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
2、来访咨询接待业务、志愿服务等活动实行预约管理,控制流量,在机构制定的区域和路线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3、加强门卫值班,对允许进入机构人员安排专人实名登记备案同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并落实“四有”:一是青城码正常;二是24小时核酸检测证明;三是体温正常;四是提供全程接种疫苗证明。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入内:(1)15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允许进入人员应当采取戴口罩、手套消毒等卫生防护措施,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4、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内居住,且尽量将工作人员在不同房间分间居住;在外居住的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必须戴口罩,非必要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除外出采购或办事人员,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外出。外出采购或办事工作人员,在外出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机构时须进行手消毒,更换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安排好工作人员轮换休息。工作人员请休假结束返回时,必须做到无以下6种情形者,方可进入:(1)15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且经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方可返岗。
5、服务对象当日外出返回、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无异常的服务对象者,在做到有效防护的情况下,可正常返回生活区;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服务对象严格执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且经核酸检测无异常后返回生活区。负责人对出入照料生活、检测生理体征的工作人员要有独立的更衣室。
6、养老机构内必须设置隔离观察室,并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及相关消毒液等),具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的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下风向。尽量使用独立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隔离室(区)生活垃圾应单独处理。
7、机构应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服务对象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方可使用转交服务对象,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等人员进入。
8、养老服务机构,有序恢复运营。必须执行:(1)市域内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全程接种疫苗和加强针疫苗,提供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青城码绿码。进入养老机构需单独隔离14天并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方可进入生活区。(2)探视实行分时、分段、预约管理,探视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严格查验青城码、测体温、戴口罩,在指定区域(非生活区)与老年人见面。
9、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预约开放。活动人员提供全程接种疫苗和加强针疫苗证明、最近1周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严格查验青城码、测体温、戴口罩,方可进入服务场所。
10、按照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56号公告及市场监督局关于餐饮服务业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规范为老餐厅,落实为老餐厅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疫苗全程接种后上岗、上岗前核酸检测以及运营前预防性消杀等要求;完善疫情防控内控制度和措施(包括消毒记录、规范使用消毒用品)。
四、心理慰藉
加强服务对象心理疏导,做好正面宣传引导,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为居室内服务对象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引导服务对象发展有益的兴趣爱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利用电话、网络等为服务对象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舒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五、服务对象防护
1、认真落实查房制度,每日对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每天早晚各为服务对象测量1次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若不能做到个人专用,则需彻底消毒后再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随时询问服务对象身体情况。针对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对患有慢性病的服务对象,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服务对象规律服药,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检测血压、血糖、呼吸状况、体重等方式,观察慢性病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注意有无用药不足或过量的表现,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体位性低血压、低血糖),预防跌倒。
3、每半日服务对象居室通风(不宜少于30分钟);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必要时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引起感冒。
4、每日提醒或协助服务对象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提供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纸,倡导服务对象勤洗手。保持服务对象衣物、床单及居室清洁卫生,经常晾晒服务对象被褥衣服;服务对象居室地面、窗台、床头柜、床围栏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使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2次以上;做好失能服务对象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清洗工作。
5、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服务对象开展适当的室外活动,加强身体锻炼,增强抵抗力。
6、鼓励送餐分餐服务,采取堂食的养老机构要分时段就餐或保持1.5米用餐距离。通过宣传动员服务对象了解基本防疫知识,配合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
六、内部管控
1、积极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要确保工作人员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必备知识及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
2、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戴口罩、手消毒等防护准备,“七步洗手法”督导培训,正确佩戴口罩,及时更换;必要时使用医用橡胶手套等防护措施;在服务过程中接触每位服务对象前、后,均应当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3、合理调整安排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加强工作人员心理调节。
4、确保养老机构生活用品、耗材、食品、基本药品的保障供应;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集中配送方式保障供应。一次性手套,围裙,口罩,纸巾等作为应急套件,必须单独管理、单独存放、随取随用放在醒目处。养老机构要提前做好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物资及成人纸尿裤等重要护理用品的储备工作,确保至少有1个月的应急物资储备,更好满足机构常态化防控和日常服务需要。
5、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的各类物品,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
6、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区域、服务场所的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2次以上;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所有消杀工作都需建立台账。
7、废弃口罩等一次性用品,应当用医用酒精喷雾消毒(或84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后密封,丢弃至专用的“有害垃圾”或“医疗垃圾”桶内。
8、加强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自养禽类、牲畜圈舍的每日清洁消毒。
9、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来源不明的海鲜等冷冻食品。负责食品采购、烹饪、配(送)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佩戴口罩、手套。做好餐(饮)具消毒,使用过的餐(饮)具应当煮、蒸30分钟以上。
10、不在机构内住宿的工作人员,应保持“两点一线”工作生活模式,非必要不得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落实分责任区、分工作环节、分重点要求责任人制度。原则上,各机构法人是本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室外工作中,各机构应通过方案、制度等形式明确各责任区,各工作环节及进入管理,消杀采购、值班值守、安全生产等主要重点工作的责任,职责具体明确责任人。
七、疫情处置
1、疫情防控期间,入住服务对象常规疾病、传染性疾病外出就诊应根据不同情况,与家属和服务对象商议一致后分类处置:(1)非突发性疾病的,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2)患普通疾病急需送医的,由服务对象家属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返院后,服务对象和陪同工作人员无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服务运营操作规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9号)中的《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6条所列禁止进入的情形,可返回生活区和复岗,并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2、养老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出现确诊病例的,应在疫情防控部门的安排部署下,按照《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服务运营操作规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9号)中的《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落实防控措施。
八、工作要求
1、加强分析研判。各专项管控组要密切关注全国疫情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和我市疫情防控实际,及时对主管行业领域疫情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所有调整的防控措施必须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
2、加强宣传引导。各专项管控组要将拟调整的行业管控措施,即使向社会发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充分知悉,严格落实。要加强舆情应对处置,对各类经营主体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3、加强监督惩处。各专项管控组、各旗县区要加大各类市场主体落实查验青城码、测体温、戴口罩、限流等防疫措施情况的巡查检查力度,发现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职职责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罚。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服务运营操作规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9号)中的《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落实防控措施第六条内容:(1)15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玉泉区民政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