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XG/2023-0042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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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政府办公室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泉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日
玉泉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区粮食供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政府在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粮食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区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玉泉区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玉泉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王青
副总指挥:玉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
成员:一镇八办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牧和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交管大队等单位负责人。
2.区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负责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负责全区粮食安全、储备等应急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全区重特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处置的协调指导。
(4)负责全区重特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
(5)协助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粮食供应、管理方面的配合工作。
(6)负责对全区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督查和指导。
(7)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8)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区政府同意后,报请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9)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粮源、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区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粮库和粮食调运的安全保卫,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所需的有关经费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区交管大队:负责全区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6)区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工作。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和监督检查工作,向区政府提出采取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的建议。
(二)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指挥部批示,联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镇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件分级
依据粮食生产、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需要,粮食应急状态分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三个等级。
(一)I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自治区、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自治区或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II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三个以上办事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III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区行政区域内一个以上三个以下办事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实施市场监测,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区相关部门对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行实时监测,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信息报告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逐级报至市级主管部门: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污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紧急报告后,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二)I级应急响应
出现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区政府报告市粮食安全应急机构和市政府,并根据有关指示,贯彻落实应急措施。
(三)II级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出现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
向区政府请示需要动用应急成品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
(2)动用应急成品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应急成品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应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2.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通报情况。必要时,会同区委宣传部,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区指挥部的部署,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成品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应急成品粮出库库点,区指挥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急成品粮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应急成品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要市级储备粮支持的,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向区政府提出方案,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4)经区政府批准,区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①进入I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②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③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四)III级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及信息上报
出现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应急处置
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如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自治区级储备粮支持的,由区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转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五)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终止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区政府要落实粮食的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品种结构,认真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以重点保证区政府所在镇和办事处中心及敏感地区的应急供应。
2.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政府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出现I级、II级应急状态的情况后,有关应急粮源的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由各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保障需要。
1.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超市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2.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根据粮食储备、供应网点的布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3.明确粮食应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指定的应急供应企业名单报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及时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镇、办事处粮食供应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区级有关部门,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五)培训和演练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1.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区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增加粮食收购和外购等措施,补充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报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三)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粮食安全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