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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XG/2023-00473 主题分类:土地;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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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土地;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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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05-17

玉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泉区包头大街(锡林南路以东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7 09:25

来  源:政府办公室

朗读

有关单位:

《玉泉区包头大街(锡林南路以东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5月13日


附件:《玉泉区包头大街(锡林南路以东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玉泉区包头大街(锡林南路以东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和建设一流首府经济的重要部署,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彻底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包头大街(锡林南路以东段)道路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为了使房屋征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 、征收房屋范围

东起金穗路、西至锡林南路、南北以包头大街道路规划用地范围为准。

二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机构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及现场征收指挥部具体实施。

三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仅限征收住宅房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2、对所征收的房屋以产权证明材料或公有房屋居住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予以补偿。对于房屋产权已经审批但未缴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缴纳的房屋契税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予以扣减(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货币补偿价格计算后扣减)。具体如下:住宅产权面积90平方米以下按1%计算,90平方米以上按1.5%计算。商业用房按3%计算。

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对于伪造和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文件的被征收人,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予以补偿。

第二章 货币补偿

四、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标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予以补偿,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标明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货币补偿时按50平米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征收时原房屋承租人应先向原产权单位购置被征收房屋产权,原房屋承租人取得产权后,按照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补偿。

4、对于部分产权房屋进行征收时,部分产权所有人应向原产权单位购置被征收房屋的剩余产权,部分产权所有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按照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补偿。

5、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确定。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章 产权调换

五、产权调换办法(仅限征收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个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标明的建筑面积按1:1.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住宅楼房)或1:1.3(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或简易二层住宅房屋)的比例调换回迁安置房(楼层差价另计)。被征收人按前述产权调换比例调换后仍不足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按4500元/平方米,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6000元/平方米补交安置房差价款(楼层差价另计)。每户按产权调换比例置换后再要求增加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2、被征收人个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标明的建筑面积按前款产权调换比例调换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50平方米以内不补差价(楼层差价另计)。超出部分按前款规定执行(楼层差价另计)。

3、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征收时原房屋承租人应先向原产权单位购置被征收房屋产权,原房屋承租人取得产权后,按照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补偿。

4、对于部分产权房屋进行征收时,部分产权所有人应向原产权单位购置被征收房屋的剩余产权,部分产权所有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按照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补偿。

5、楼层差价:产权调换用房六层以下(含六层)及顶层不收取楼层费,其他楼层的楼层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回迁楼房的楼层具体确定,楼层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其 他

五、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8元/平方米.月,每户不低于900元/月执行。

3、过渡期限:过渡期为36个月,过渡期限以征收范围内最后一户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征收工作完成前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可依据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据实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此时限不计入过渡期限。

六、附属物补偿费、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附属物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本方案附表中附属物补偿标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征收住宅房屋奖励费: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最高奖励30000元。

3、征收住宅房屋配合征收奖励:征收期限内,三户以上(含三户)被征收人在共同签订协议的每户另行奖励50000元。

4、征收非住宅房屋奖励费: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于50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户最低给予房屋及土地补偿费总额的5%奖励。

七、房屋征收期限

自发布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

八、附则

1、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予以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逾期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3、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5、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注销。

6、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内蒙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二0二二年五月

附表:

附属物补偿


项 目

单 位

补偿金额

门  楼

500-1000元/个

菜  窖

500-1000元/个

围  墙

延长米

高0.8-1米50元/延长米;

高1米以上的100元/延长米

自 来 水

300元/户

压 水 井

500元/眼

土 暖 气

平方米

30元/㎡

成果树(胸径5-8cm)

200-500元/株

葡  萄

500-1000元/架

有线电视

500元/户

自建房

1000元/间

三 相 电

元/每千瓦

230元/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