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SF/2023-0005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
成文日期:2023-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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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意见》(内政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多元纠纷调解机制文件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文件精神,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法治首府、和谐首府”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工作原则: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应坚持“应援尽援”“依法依理”、“自愿公平”、"能调不诉”的原则。
3、目标任务:通过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 主要内容
(一)对接范围
1、 可以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2)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3)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4)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5)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6)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7)其它可以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2、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1)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 在接案后,应首先注意审查该案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对于相关时效快到期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以免使受援人因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对于有关组织及部门已经多次 调解均无成效或者当事人根本不愿接受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应放弃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案。
(3)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法律 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长远利益。
(4)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对接流程
1、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委托调解的工作流程
(1)法律援助中心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同意委托调解书》,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查批准后,将该纠纷案件(附《委托人民调解函》)移送至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或按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移送至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
(2)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委托调解的援助案件, 应及时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并按照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援助案件的调解期限应以不影响该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时效为前提,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解。逾期未调节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记录调解结果,并 在7日内将纠纷调解结果反馈给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委托人民 调解反馈函》)。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 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在仲裁、诉讼时效届满前不能调解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转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5)援助案件调解成功后,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中心
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并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经调解结案的卷宗应附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相关文书及办理调解案件的相关材料,结案卷宗复印件报法律援助中心留存。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纠纷移送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
(1)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如果发现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且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将纠纷案件及时移送到法律援助中心。
(2)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代理人进入法律援助程序。
(3)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置突发性的重大、疑难或群体纠纷时,相关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可应人民调解组织的邀请,及时指派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前介入,协助做好化解工作。
(三)对接制度
1、例会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阶段性工作,分析问题,改进措施,研究解决对接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
2、工作反馈制度。及时向对方反馈情况,互通信息,互报解决结果或结案情况,并提出建议意见;在纠纷或案件流转过程中应出具相关移送、委托文书并建立工作台帐。
3、 协作联动制度。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活动,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工作,相互通报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苗头、隐患,协作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 考核奖惩制度。适时对“援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 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援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迅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实施。要明确工作责任,尽快启动“援调对接”工作。各司法所要认真履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组织辖区内人民调解调委会,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援调对接”工作机制。要加强经费保障力度,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向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的调解员和律师,发放调解补贴和办案补贴,确保“援调对接”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规范运作。 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3]7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援调对接”工作。要避免出现先调解后申请审批,或调解成功后再补办法律援助手续的做法;同时还要避免出现调解员作为法律援助代理人的双重主体现象或将人民调解案件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仅代表受援人一方参与调解,要避免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同时担任调解员或其他形式的居间调解人。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制度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宣传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基本内容、受案范围、申请程序,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相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并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善于运用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结合表彰活动,进一步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同意委托调解书
2.委托人民调解函
3.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
玉泉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