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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SF/2023-00063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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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3-11-02

玉泉区司法局 2023年档案“八五”普法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23-11-10 16:26

来  源:司法局

朗读

2023年,档案“八五”普法工作以来,玉泉区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玉泉区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执行责任清单》(〔2023〕-2)文件要求,紧紧围绕普法职责,把档案普法与日常普法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学习宣传档案政策法规,现将档案“八五”普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一)建立健全“八五”普法法宣传领导机构。为了加强我局普法工作的管理、指导,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职责,更好地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健全完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中心、股室、司法所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精心制定普法工作要点。我局根据区“八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普法重点对象,重点开展以宪法、民法典为主,档案法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切实做好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为我局“八五” 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落实“八五”普法工作责任制。强化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局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把法治建设工作融入全局工作大局,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二、加强学习,确保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按照《2023年度玉泉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指导清单(试行)》和《玉泉区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执行责任清单》(〔2023〕-2)文件要求,制定我局2023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明确落实普法内容和普法对象,将普法宣传细化到各股室。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局党支部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领导带头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宪法、民法典以及党内法规等基本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领导学法用法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利用学习强国APP、普法活动线上讲座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加强履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让党员干部对法律法规入脑入心,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履行义务,规范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三是开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线上和线下平台,组织开展了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以及在重要节点开展“民族法治宣传周”线上普法宣传活动。10月27日,区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组织开展全区“八五”普法骨干暨《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六部促进条例线上培训,玉泉区司法局及9个司法所参加了此次培训。

三、主要做法

(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原则,紧紧围绕区委、政府中心工作,我局积极推进普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尊法守法意识。在重要时间节点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宣讲宪法、民法典、档案法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截至目前,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50场次,发放各类法律书籍8000余册,宣传品8000个、受教育人达5000余人,解答法律咨询5人次。

(二)积极拓展宣传渠道。依托微信公众号开展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普法微课堂、法律知识问答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注重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一是主动“送”。每年都深入村(社区)开展“送法进乡村(社区)”活动,范围遍布全区多个村(社区)。二是突出“新”。广泛宣传每年最新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信访工作条例、反有组织犯罪法、法律援助法等都是宣传的主要内容。三是扩大“面”。在巩固原有宣传阵地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广播、LED、宣传车等多种途径,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四是注重“联”。整合普法宣传资源,与区有关部门联动,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四、存在问题

(一)理论学习不深入。部分党员干部不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一定程度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方式有待拓展。现有的宣传方式单一不新颖,缺乏创新和吸引力,需要扩展创新宣传形式;

(三)资金投入不足。由于工作经费有限,投入普法活动的经费严重不足;

(四)普法宣传的覆盖面不广,特别是偏远农村、企业宣传少;

五、今后工作方向

(一)加强对党员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教育。利用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普法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

(二)创新宣传方式。探索运用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和影响力。

(三)加强对偏远农村法治宣传覆盖面。积极联动相关部门,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普法的协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