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ZF/2023-0013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2023-12-19 |
索引号:0001152802ZF/2023-0013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3-12-19 |
来 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为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树立城管队伍公正执法形象,执法人员应自警自省,自觉防范抵制违法行为,杜绝在执法中重罚款轻指导,一罚了之,不跟踪监督违法行为改正等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玉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有人员。小黑河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本办法,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协管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第五条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着装。
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慢作为、乱作为。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积极践行“721工作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杜绝粗暴执法,减少行政争议。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值班时,严格遵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制服,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必要的执法装备要随身携带,并按规定位置佩戴,保持容貌严整。
第十条着春秋、冬常服时,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戴大檐帽。着春秋执勤服时,内着配套衬衣或内衬衣物不得外露。着制式衬衣时,下摆扎系于裤腰内,戴大檐帽或执勤帽,不扎系领带。
第十一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十二条着执法服装时,穿黑色皮(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不得佩戴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四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执法人员发辫原则上不过肩,不得散发,染发原则上只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执法人员不得纹身。
第十四条着执法服装时,不得围围巾;除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外,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外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女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不得染指甲,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饰品。
第十五条不准着制服到餐馆、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娱乐。不准酗酒、赌博。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
第五章 举止规范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
第十七条执勤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叉腰、揽腰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有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等影响执法形象的行为。
第十八条徒行执行公务时,应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办公室办公(定点执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坐凳、翘脚、打瞌睡、聊天、上网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遇见领导和同事,应主动问候示意;遇领导视察督查时,应主动敬礼;领导进入下属办公室,室内人员应自行起立;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群众咨询、投诉时,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第六章 用语规范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执法时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地方容易沟通的语言。接听投诉电话或电话回复办理结果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准确,通俗易懂。
(一)首句用语。如: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等。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法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配合。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再见。
第二十四条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内部称呼严禁称兄道弟,应称姓名或姓名加职务。
第二十五条执法过程中不得和当事人及围观群众解答与执法事项、程序、依据等无关内容。
第七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及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台账制度》。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
第二十八条执法办案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
第三十条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时留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与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不得伪造、隐匿、损毁证据。禁止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一般程序案件制作规范标准》对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见证人。当事人在场的,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书面材料的,填写询问通知书,让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办公地点接受进一步调查,调查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十五条涉及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依法出具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先行保存的物品属于非法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置权的行政部门或有资格处理的单位处置。
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暂扣物品由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第三十八条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相对人到场,当面宣读法律文书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要严格遵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条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重大事件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相对人自觉改正。执法人员不得以罚扣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要尊重相对人。遇有相对人情绪激动和言行过激,应当尽力对相对人安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执法任务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执法巡查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上交暂扣、罚没物品和罚款票据。
第八章 执勤装备使用规范
第四十四条执勤电动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执勤装备的管理及使用要遵守《执法装备使用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应及时开启,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不间断,不得摄录与执法无关的内容。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执法音像资料导出存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和外传音像执法记录资料。不得剪辑、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像资料。
第四十六条骑车巡查时要遵守《执勤电动车管理制度》,着应季制服,戴头盔,佩戴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相关执勤装备。
第四十七条骑(驾)车巡查时要遵守《公务车辆、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玩手机、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执法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不乱用扬声器。严格执法执勤车辆停放在非执法执勤场所。
第四十八条本系统工作人员驾驶执法车辆执法时,必须着制服,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章 廉政规范
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执法人员“十不准”“十禁止”》《执法人员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六条禁令》,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
第五十条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收受保护性费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五十二条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五十三条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五十四条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涉黄涉毒、打架斗殴。
第十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玉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十六条机关纪委要充分发挥执纪监督作用,深化责任追究问责机制,对本系统中不认真开展工作、纪律作风不扎实、违反执法纪律和执法程序等违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督察大队应当应加强对以罚代管现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以罚代管现象要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系统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机关纪委、督察大队以及社会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工作人员,经查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将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