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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FW/2023-00348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发文机构: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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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发文机构:政务服务局
成文日期:2023-12-20

办理“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出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20 16:58

来  源:政务服务局

朗读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6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12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