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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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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泉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10:57

来  源:财政局

朗读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有效落实,现将启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玉泉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内容认真落实。


附件:玉泉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玉泉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自治区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等为依据,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旨在通过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方式,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靶向监管、精准整治,坚决惩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完善并建立可实行、能见效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包括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等,具体有: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

2.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和所在行业。

3.限定供应商所在地,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

4.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5.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约无关、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条件的资格条件。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具体有:

1.违规收取保证金。

2.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3.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费用。

4.未明示并公开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5.以个人账户收取上述投标费用。

6.其他乱收费及应整治的事项。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具体有:

1.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

2.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

3.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

4.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5.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

包括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等,具体有: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8.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9.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1.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2.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3.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五、抽取代理机构名单

序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项目数量

备注

1

内蒙古百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


2

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


3

内蒙古奕楠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4

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5

内蒙古恒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6

内蒙古济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7

蒙信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8

内蒙古中佳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


六、工作阶段

(一)开展自查(2024年3月20日前)

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报送项目情况。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连同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责任部门:选定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4年4月10日前)

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责任部门:选定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财政部门

(三)现场检查(2024年4月30日前)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相关人员做好充分沟通,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责任部门:选定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财政部门

(四)处理处罚(2024年5月20日前)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五)汇总报告(2024年6月20日前)

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严格按照工作阶段,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查工作,积极配合财政等相关责任部门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注重工作的严肃性。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肃执法检查工作纪律,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明执法人员工作纪律,严肃存在“四类”违法违规问题人员处罚决定,切实让此次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见到实效、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