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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SD/2024-00029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机构:石东路街道
成文日期: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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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05-14

呼和浩特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5-14 15:22

来  源:石东路街道

朗读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呼和浩特市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

三、凡主动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五、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或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或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六、凡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0000株以上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有上述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宣传及巡查踏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严格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铲除。

八、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将给予奖励。

九、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将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0471-110

呼和浩特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