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ZF/2024-00009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2024-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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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4-06-05 |
来 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环卫部门:
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和执法监督,有效提升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水平,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监管职能管理规定(试行)》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制度(试行)》、《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处置全程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相关管理制度,现随文下发。请各旗县区结合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1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监管职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消纳场所等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信息系统。依托电子联单、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测,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垃圾处置义务;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承担处置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
第七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社区统一处置。设置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及时清运。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第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市已经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名录。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本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包含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的内容),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局。
各旗县区应编制的本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的内容,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局和用地。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等部门,设置本辖区建筑垃圾分拣中心,用于分拣、处置建筑垃圾,并加强对分拣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分拣中心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消纳处置协议的约定接收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
(二)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实施洒水降尘工艺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土层裸露;
(三)在作业出入口设置称重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转,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并按照规定实时传输至本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
(四)在作业场所安装运输车辆识别和扬尘污染实时监控装置,保持其正常运转,并按照规定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
(五)将建筑垃圾接收量、处置量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本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分拣中心经营单位接收建筑垃圾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向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并取得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运输核准后,方可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处置协议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联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实行一辆车对应一份电子联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电子联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人员和检查登记方法、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并根据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通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对需要在施工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式垃圾站或者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社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场所和分拣中心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实时向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处置单位的监管,对违规运输和处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实行公司化运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核准制。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考核及退出标准,各旗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具体实施。
二、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向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运输核准后,方可进行运输,不得跨地区核准。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市建筑垃圾各项规章制度,
四、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地区。
五、申请条件: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一般要求:
(1)在呼和浩特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2)运输车辆须取得呼和浩特市地区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3)具有独立办公(停车)场所,场地面积与车辆数相匹配。停车场内场地道路硬化,出入口设冲洗设备、抑制扬尘装置等配套设施。
(4)具备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及设备要求:
(1)所属车辆符合国家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要求。运输车辆增减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2)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洒水车、移动式车辆冲洗等相关设施设备。
(3)企业自有的车辆、设备应注册在本企业名下,并在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取得相应证照。
(4)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粘贴反光标贴,安装顶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北斗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密闭装置等设备。相应数据信息接入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
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有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管理队伍,遵守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自律公约,并服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四、申报材料
1.《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车辆行驶证》、《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企业股权登记资料。
3. 企业办公经营、车辆停放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车辆登记表、机械机具等相关证明材料。
4.管理机构和人员登记表、驾驶人员登记表。
5.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核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持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文档,向企业注册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核实。资格审查核实由企业注册地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
3.公布准入名单。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单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在官网进行公布。
六、运输企业考核
1.运输企业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实行扣(加)分制。年度基本分值为100分,年度考核成绩在年度考核后清零。运输企业在日常考核中扣减至一定分值时,由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采取惩戒措施。
(1)累计扣分达20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服务企业负责人,予以警告;
(2)累计扣分达30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服务企业组织内部学习;
(3)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由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服务企业停业整改,停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筑垃圾运输项目,已承接的项目继续完成。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合格的,予以清退。
2.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成绩在60分至90 分之间的合格;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合格的,予以清退。被清退的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七、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求和运输企业发展状况,对核准、清退、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八、原备案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 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经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
二、考核单位
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
三、考核范围
依据现场执法记录、督查考核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记录、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的监控记录及其它途径,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及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扣分制,采取日常监管和每月一次的专项检查考核。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计分考核周期,运输企业考核周期总分分值为100分,企业扣分达到总分值即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未达到总分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扣分周期。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期间,各类违法行为依照考核记分标准所记分数记入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
五、考核标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擅自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每次扣30分;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雇用不具备资质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每车扣20分;
3、伪造、涂致、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每次扣20分。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车辆运输证(卡)的,每车扣10分。
4、企业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运输车辆变更后,未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每次扣5分;
5、无故不参加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的,每次扣5分;
6、超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范围运输的,每次扣10分。
7、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密闭加盖装置等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上路运输的,每次扣5分;人为破坏、停用或擅自拆除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每次扣10分。
8、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每次扣10分。
9、未实行密闭运输的、未进行冲洗的,每次扣 5分。
10、未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的,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扣5分。
11、运输过程中因泄漏、遗撒或者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扣5分;污染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扣10分;污染路面后未按要求及时清扫保洁的,每次加扣10分。
12、因倾倒、遗撒、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被群众投诉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省、 市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点名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每次扣20 分;其他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卫生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形的,第一次扣40分,第二次扣60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受到5次以上(含5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运输企业,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2、年度扣分达总分分值以上的运输企业,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七、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施行。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处置
全程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全程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托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对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全程闭环监管,对违法行为使用智能监管设备进行记录,督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规范作业,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执法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二、职责分工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市建筑垃圾监管信息平台,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同时与相关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垃圾前端排放、途中运输、末端消纳的核准管理、电子联单管理和智能监管设施的安装联网,以及依照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相关违法行为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安、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工作,及时向平台推送涉及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相关审批、备案等信息,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推动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联单制度,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资源整合利用
平台覆盖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排放、车辆运输、末端消纳的全过程。通过统筹市公安局(交警、治安等)监控、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消纳处置场所监控设备、冲洗设备、地磅称重设备、运输车辆定位系统等安装设置和日常运维管理,实现资源整合,全程闭环信息化监管;数据实时汇总整合后归集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平台共享数据资源。
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推送并共享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三联单”、许可备案、工程项目、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政处罚等数据信息。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在平台建立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目录,车辆实行季度动态管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信息动态审核、更新工作。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在平台建立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前置核量第三方机构名录,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四区建筑垃圾前置核量,旗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前置核量,同步将核量信息上传平台。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上传平台。
四、智能监管设备安装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规范建筑垃圾智能监管设备安装要求和技术标准,各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智能监管设备安装的监管工作。智能监管设备的安装,应当覆盖收集、运输、消纳的全过程,实现建筑垃圾的全流程、全量数据信息的实时联网。
(一)安装要求
消纳场所、分拣中心、资源化利用场所:安装入口道闸、视频监控和称重设备等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相关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
新建、在建建设工地、拆迁工地:安装入口道闸、视频监控和清洗设备等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相关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
市政工地:设置简易视频监控设备,并使用手持终端,将相关处置信息联网接入平台。
沿街商铺、住宅小区:利用手持终端将相关处置信息录入平台。
运输车辆:安装北斗定位和车辆密闭监测系统,并联网接入平台,已有智能监管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保留使用。运输车辆连续3个月未能在平台正常显示信息的,需重新申报接入平台。
智能监管设备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自主选择安装和维护单位,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24小时内修复。
(二)技术标准
1.视频监控设备:支持 GB/T28181-2016 协议,夜间全彩成像和云台操控,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7),画面清晰(不低于200万像素),支持光学变焦(不低于20倍),7*24 小时联网,视频预览延迟不超过 10 秒,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2.道闸设备(车牌识别设备):自动识别车牌并控制车辆通行,覆盖整个出入口,车牌捕获率和识别准确率均不低于 99%,防护等级(不低于IP66),7*24 小时联网,上传图片清晰(不低200万像素),夜间自动补光,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3.地磅称重设备:准确获取车辆载重,误差不超过 20KG,7*24 小时联网,支持多种防作弊措施,额定称量不低于100吨,最大安全过载150%,准确度等级Ⅲ级,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4.手持信息采集设备:便携移动,识别车辆准确率高(车牌捕获率和识别准确率均不低于99%),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待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上传图片清晰(不低于200 万像素),夜间自动补光,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
5.车辆冲洗设备:支持 GB/T28181-2016 协议,夜间全彩成像,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画面清晰(200万像素),7*24 小时联网,视频预览延迟不超过10秒,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据传输延迟不超过1分钟,具备 AI 分析能力,实时分析冲洗行为并预警。
五、电子“三联单”运行规范
建筑垃圾处置一律通过电子“三联单”运行,未取得电子“三联单”的,各消纳场所、资源利用化场所、中转场所不得接收处置。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平台运行电子“三联单”的,经旗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可先使用纸质“三联单”,并于处置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补录电子“三联单”相关信息。
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工作,由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平台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前置核量、处置核准、运输监测和核实验收的协同工作。
根据建筑垃圾来源不同,平台进行分类流程提示和申报资料清单,确保一件事一次办。
六、数据维护
按照“谁提供、谁维护”的原则,数据提供方负责对提供数据进行维护,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