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ZF/2024-00022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2024-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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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4-09-25 |
来 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一条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第二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为提高我单位的依法执政能力和办事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年满3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第五条应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律师事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律师提供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通常内容为协助聘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事业单位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就较重大的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四)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五)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六)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七)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八)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九)应事业单位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对单位内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
(十)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九条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第十条受聘用的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