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ZF/2024-0002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2024-09-25 |
索引号:0001152802ZF/2024-0002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4-09-25 |
来 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城管执法中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城管执法中队是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局法制股负责。各城管执法中队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勤人员。
第四条 各城管执法中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各城管执法中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各城管执法中队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各城管执法中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至局法制股审核。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局法制股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七条 局法制股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法制股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九条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中阐明相关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存在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条法制股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与案件有关的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等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随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并载入执法案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由法制科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城管执法承办机构或中队负责人对法制股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