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ZF/2025-00009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2025-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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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5-03-21 |
来 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玉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案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二条 成立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任务是集体审理、讨论我局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总结案件审理经验,指导各项审理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局案审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9名常设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委员由综合业务股一负责人及1名工作人员、综合业务二股负责人、综合业务四股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一负责人组成。局案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治股,负责处理案审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等。
(二)大队案审会由7名常设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大队长担任,其余委员由大队长指定。
特殊情况下大队长无法召开大队案审会的,由大队党支部书记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三)中队案审会由5名常设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中队长担任,其余委员由中队长指定。
特殊情况下中队长无法召开大队案审会的,由副中队长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第四条 案审委员会成员需要增补或变更的,由主任委员指定或半数以上委员决定。
第三章 案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研究、探索全局性、指导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或事项:
(一)局案审委员会有权决定对拟作出责令停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1、对个人行政处罚金额5000元(包括)、对法人、组织行政处罚金额30000万元(包括)以上的罚款的案件;
2、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3、拟撤销或者变更己作出的责令停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且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
5、定性或量罚存在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意见的案件;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拟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案件;
7、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案件;
8、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
9、其他案审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大队案审委员会有权决定对拟作出责令停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对个人行政处罚金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单位行政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案件,由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集体讨论决议;
(三)中队案审委员会有权决定对拟作出责令停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对个人行政处罚金额3000元(包括)以下、对单位行政处罚金额1万元(包括)以下的罚款的案件,由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集体讨论决议;
所有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前,将案卷材料交由法治股审核。
第四章 案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召开会议。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对确需提前讨论、决定的,应经主任委员批准。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在开会前一日将主要材料发送各委员和与会人员。
第八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案审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的相关股室、执法队负责人、承办人务必到会列席。承办人对讨论的案件应当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向大队法治部门提交案卷材料进行初审,大队案法治部门审核后交局法治部门后安排局案审会。大队法治部门应当在局案审会召开前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局法治部门认为案卷材料不符合上会要求的,可以退卷处理。
第十一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1)案件承办人向与会人员全面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2)法治股向与会人员说明案件审核情况(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阐述审核意见;举行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向与会人员说明听证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陈述申辩情况、新证据),阐述听证意见;
(3)与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就案件处理发表各自意见;
(4)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表决形式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主持人可以决定终止会议:
(1)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的;
(2)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案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可召集案件移交部门责任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各股室、执法中队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主任委员或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第十五条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将决定事项整理成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主任委员批准,需要报送相关上级单位的进行报送,印发有关股室、执法中队。承办单位应当将“决定”附卷备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并经与会人员逐一签字确认,交由相关部门对讨论决定事项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对于案审委员会已作出决议的案件,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可由主任委员提请案审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执行案审委员会的决议,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议定事项的内容。
第十八条 案审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审委员会讨论情况和未作出决定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案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