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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1152802JY/2026-00021 主题分类:教育
发文机构: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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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教育
发文机构: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6-06-02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2 15:34

来  源:教育局

朗读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优化我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和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呼和浩特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行为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招标活动严谨性

(一)强化内部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完善主动回避、痕迹管理和插手干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明确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平台开展交易、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定标标准与依据、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及决定程序。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督作用。

(二)落实“应进必进”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应进必进”工作要求,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非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招标人可参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交易流程,自主选择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工作。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严禁招标人通过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严禁代理机构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人授意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严禁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流程管理,提升招标活动规范性

(四)提前发布预公示。招标人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招标公告发布至少3日前发布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招标人按年度或季度提前发布阶段性总体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预公示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项目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预公示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

(五)规范项目招标形式和方式。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按规避招标认定,依规追责。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六)委派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相关保密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不得通过微信、QQ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串通,不得讨论、传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加强审查管理,提升招标活动科学性

(七)科学编制招标文件。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中应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标方法。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复杂性、质量要求高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对于需要由中标人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鼓励招标人在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中降低或免除业绩及奖项的赋分;积极推广以保函(保险)、信用评价担保等形式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举措;鼓励招标人采取对于合同金额较小、工期较短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或免除投标保证金等惠企利企举措。鼓励招标人支持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功能落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首台(套)装备、专精特新企业产品参与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要求。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八)强化远程异地评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代表、本地评标专家与远程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及重大事项决议时权利与义务完全对等,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评标评审全过程中不得区别对待招标人代表、本地评标专家与远程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并及时结算本地评标专家与远程评标专家费用,不得拖欠。远程评标专家评标活动应在项目发起地的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下进行,并遵守评标现场纪律守则与规范。

(九)规范评标行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时,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提供相关身份及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要充分掌握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识别处理要求、否决投标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招标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在线处理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项目全流程各关键节点准确公布受理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答复和处理解决异议,并对异议的处理结果负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不得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确存在表述不清、排斥限制竞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要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十一)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前,对评标报告进行逐项审查,发现异常情形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评标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招标人应及时审查评标报告,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发布中标后选人公示。

四、加强履约管理,提升招标活动有序性

(十二)加强标后管理。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确认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不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不得对招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企业进行协商变更,不得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和工程进度给付相应款项。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招标人对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情况的线索及时向行业监督部门反馈;发现中标人失信违诺、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履约过程中不按投标响应文件承诺投入必要的人员与设备并如期实施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十三)在线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上传合同,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见证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合同备案、信息上传工作要求,实时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实质性响应条款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未按法定流程不得签订招标文件规范合同以外的增项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招标人自身履约行为,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十四)规范费用收取。鼓励招标人以保函(保险)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收取各类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向投标人退付本金及利息。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垫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中载明。严禁招标人以任何理由向投标人或其他交易主体违规收取或超标准收取其他费用。

(十五)加强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下载、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招标人应当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如实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及数据,不得擅自篡改、损毁、伪造或者销毁归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