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1152802OR/2026-00065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 发文机构:鄂尔多斯路街道 | |
| 成文日期:202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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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鄂尔多斯路街道
呼和浩特市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职工就医权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民生底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现就全面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尽参、应缴尽缴”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全面参保,应保尽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非全日制职工及试用期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择性参保、漏保少缴,严禁以职工自愿放弃为由拒保,严禁违规挂靠参保或瞒报参保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私下约定规避参保义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不得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身份自行缴纳医保,或者用商业医疗保险替代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各用人单位应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核实完善单位信息(法人、行政区划、地址、联系人信息等),如有与当前信息不一致或缺失的,可在单位信息维护模块进行更改(单位名称需到医保经办窗口更改)。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用人单位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的,注销前应当结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形(如:离职、死亡、服刑等),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其家属应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停保手续,医保部门审核后将停止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强化权益保障,共建和谐医保
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如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反映、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做到守法诚信、应保尽保。请广大职工积极关注自身参保状态,共同维护公平、可持续的健康保障权益。
监督举报电话:0471—2949251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