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和廊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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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廊街道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城乡临时救助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长和廊街道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旗级民政部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