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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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大南街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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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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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