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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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大南街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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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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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