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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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大南街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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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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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