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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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大南街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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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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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