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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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路街道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鄂尔多斯街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2)现场勘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物品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