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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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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鄂尔多斯街道 | ||
| 责任事项 | 暂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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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暂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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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